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天津河西区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7-11-02 09:00: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我国反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充分了解制度适用情况,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天津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87件,其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件,驳回申请24件,准予撤回申请26件。
二、审执难点
1.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等特点,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验伤、拍照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举证较为困难。大部分案件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未获法院支持。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实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占36%。
2.调证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涉及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环节,需要派出所、居委会、医院等单位大力支持,但实践中经常因有关人员拖延时间、拒不配合等,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及时作出,违背紧迫性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受害者保护。
3.认定难。反家庭暴力法虽明确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对不同种类证据的采信度、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定不明晰。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家庭暴力与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如何区分,侵害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等如何掌握,现实危险如何判断,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等问题,往往仅依靠法官内心确认与自由裁量,容易造成裁判尺度不一问题,影响司法公信力。
4.送达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但在能否适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有关组织”是指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还是家庭暴力发生地的组织,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如何处理等问题,法律尚未作进一步规定,导致送达困难,与执行程序衔接不畅。
5.执行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对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程序,以及其他单位如何进行协助,不进行协助或者协助不力应当承担何种后果等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致使法院执行流于形式,相关责任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影响案件顺利执行。
三、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不细致。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法律规定仅有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几个条文,相对较少,且过于原则、笼统,有许多重要的具体细节没有详细规定,体系上缺乏与之相应的配套法规,造成不同地区、部门、人员之间条文理解、执法尺度、操作流程不统一。
2.部门联动不畅通。相关责任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联动机制,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督考核不到位,信息共享不顺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惩治存在“各家自扫门前雪”的分段负责、单打独斗现象,缺少“凝聚力”和“组合拳”。
3.制度宣传不到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尚不能为群众所熟知、理解。一方面,家事案件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中,仅有一小部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低,导致制度优势未能充分体现;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存在认识误区,有“错用”“滥用”“误用”现象,甚至有的当事人在“零证据”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施压干扰法院、实现诉讼目的、发泄不满情绪的手段,严重背离了制度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相关建议
1.细化制度设计。应调查研究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过程中反映出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总结各地经验,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明确标准规程,更好指导实践。
2.深化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法院、妇联、民政、街道、社区、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及考核问责办法,有效发挥工作整体合力。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
3.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改革创新精神,鼓励各地先行先试,通过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暴力心理咨询与社会工作介入”“110家庭暴力举报中心”等多项创新举措,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新进展。
4.加强宣传培训。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反家庭暴力法专题培训,提高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执法水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健全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通过司法建议、新闻发布会、微电影、卡通漫画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加强反家庭暴力司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认识和法律意识。
5.拥抱信息技术。积极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云计算平台,探索使用社区“电子眼”监控、近距离警报器、重点人员追踪等技防手段,提高防范家庭暴力现代化水平。
(课题组成员:韩均 郭超 李硕)
一、基本情况
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天津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87件,其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1件,驳回申请24件,准予撤回申请26件。
二、审执难点
1.举证难。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等特点,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验伤、拍照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举证较为困难。大部分案件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未获法院支持。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实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占36%。
2.调证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涉及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环节,需要派出所、居委会、医院等单位大力支持,但实践中经常因有关人员拖延时间、拒不配合等,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及时作出,违背紧迫性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受害者保护。
3.认定难。反家庭暴力法虽明确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对不同种类证据的采信度、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定不明晰。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家庭暴力与因家庭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如何区分,侵害行为的次数、持续时间、严重程度等如何掌握,现实危险如何判断,精神暴力如何举证、认证等问题,往往仅依靠法官内心确认与自由裁量,容易造成裁判尺度不一问题,影响司法公信力。
4.送达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但在能否适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有关组织”是指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还是家庭暴力发生地的组织,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如何处理等问题,法律尚未作进一步规定,导致送达困难,与执行程序衔接不畅。
5.执行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对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程序,以及其他单位如何进行协助,不进行协助或者协助不力应当承担何种后果等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致使法院执行流于形式,相关责任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影响案件顺利执行。
三、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不细致。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法律规定仅有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几个条文,相对较少,且过于原则、笼统,有许多重要的具体细节没有详细规定,体系上缺乏与之相应的配套法规,造成不同地区、部门、人员之间条文理解、执法尺度、操作流程不统一。
2.部门联动不畅通。相关责任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的联动机制,职责划分不明确,监督考核不到位,信息共享不顺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惩治存在“各家自扫门前雪”的分段负责、单打独斗现象,缺少“凝聚力”和“组合拳”。
3.制度宣传不到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尚不能为群众所熟知、理解。一方面,家事案件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中,仅有一小部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低,导致制度优势未能充分体现;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存在认识误区,有“错用”“滥用”“误用”现象,甚至有的当事人在“零证据”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施压干扰法院、实现诉讼目的、发泄不满情绪的手段,严重背离了制度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
四、相关建议
1.细化制度设计。应调查研究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过程中反映出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总结各地经验,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明确标准规程,更好指导实践。
2.深化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法院、妇联、民政、街道、社区、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及考核问责办法,有效发挥工作整体合力。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多层次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
3.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改革创新精神,鼓励各地先行先试,通过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家庭暴力心理咨询与社会工作介入”“110家庭暴力举报中心”等多项创新举措,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新进展。
4.加强宣传培训。对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反家庭暴力法专题培训,提高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执法水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健全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通过司法建议、新闻发布会、微电影、卡通漫画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加强反家庭暴力司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认识和法律意识。
5.拥抱信息技术。积极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云计算平台,探索使用社区“电子眼”监控、近距离警报器、重点人员追踪等技防手段,提高防范家庭暴力现代化水平。
(课题组成员:韩均 郭超 李硕)
责任编辑:吴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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