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明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2017-10-31 16:21:58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梁晓辉 邢翀
中国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当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据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刘振伟还介绍了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七方面内容。
在“三权分置”方面,2014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刘振伟表示,“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中国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当日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据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刘振伟还介绍了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七方面内容。
在“三权分置”方面,2014年9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刘振伟表示,“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中国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