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应承担成年子女的学费?
2017-10-31 10:34: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屈冬梅
问:我朋友李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前妻抚养,离婚后李先生每月按约支付孩子生活费,并承担学费等教育费,直至孩子考上大学且年满18岁。现李先生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孩子的大学学费,请问李先生是否可以不支付学费?
重庆 张先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上述规定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子女年满18周岁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本案中,李先生的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付给抚养费的情形,故李先生不再负有付给抚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的法定义务,可不再支付。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 张先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上述规定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子女年满18周岁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本案中,李先生的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付给抚养费的情形,故李先生不再负有付给抚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的法定义务,可不再支付。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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