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进在高速铁路上的“司改专列”
2017-10-18 09:24: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聪
旗帜
——习近平
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
抓住改革的“牛鼻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审判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并对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予以了明确。2016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
据了解,改革以来,上海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99.9%,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仅占结案总数的0.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即印发。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司法过程的特点要求决定者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最后的决定,不能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放权给入额法官,实现案件办理的扁平化,可以有效根治司法行政化顽疾,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防止放权后出现权力滥用。
人员分类管理:
打造正规化专业化
职业化队伍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类别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其中核心的内容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目前,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已全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产生入额法官12万余名,约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2.8%。
据介绍,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已基本完成,截至2017年6月,全国23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完成首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9.5万余名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以及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
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
在关于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各项改革措施也在进一步推进,法官工资制度改革正在逐步落实。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工资套改及正常晋升办法。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2356个法院基本落实或通过预发形式落实工资改革,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67.3%。
省人财物统管: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
行使审判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中,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认为,通过改革,各省法院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为探索省以下地方法院
人财物统管,各地高院纷纷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意见。
据了解,为推动省人财物统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财政厅推出“一处两中心”财物省级管理模式,即省财政厅政法处为归口管理处;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设立系统财务省级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系统财务管理具体工作。2016年3月,安徽法院财务管理中心挂牌运行,11家试点法院实行财物统管。
“‘一处两中心’管理运行模式,既坚持了省以下法检两院作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这个关键,又解决了扁平化管理所带来的点多、面广、幅度过大的难题。”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说。
同时,为避免财物统管后出现各中级、基层法院频繁到省财政厅申请、报批经费的情况,安徽高院联合省财政厅开发全省统一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信息化平台,财务人员只要轻点鼠标即可完成相关财务工作。
“安徽法院坚持把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和安徽特殊省情、院情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解决好权力分配、职能分划、责任分担的问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设计出一条既符合安徽实际又体现改革共性要求的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新路径。”安徽高院院长张坚说。
以审判为中心:
守卫公平正义底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可被称作‘顺承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所谓“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环节上的实质功能,真正发挥人民法院的把关作用,通过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逐一举证、质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据了解,作为试点地区,2015年12月,上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36条试行意见,并出台了6个配套指导性文件。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底,上海全市法院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265人次,同比上升253.33%;为5450名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同比上升4.4%;刑事案件的当庭裁判率达到74.48%,同比提高了0.95%。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发扬社会主义司法民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他们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对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由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使案件裁判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情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
在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截至2017年4月底,50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5383人,比改革前新增11734人。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截至2016年4月底,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10002件,民事案件59616件,行政案件4711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3.2%,其中约25%的参审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707件。
立案登记制改革: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印发该意见,并自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登记决定。
立案登记制改革让人民群众不再视诉讼为畏途,增强了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引领下,各地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让立案工作更加便民。
据了解,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多来,“立案难”问题已基本解决,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的地区有12个,其中,江苏、广东、浙江登记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
——习近平
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
抓住改革的“牛鼻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审判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并对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予以了明确。2016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
据了解,改革以来,上海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99.9%,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仅占结案总数的0.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即印发。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司法过程的特点要求决定者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最后的决定,不能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放权给入额法官,实现案件办理的扁平化,可以有效根治司法行政化顽疾,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防止放权后出现权力滥用。
人员分类管理:
打造正规化专业化
职业化队伍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类别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其中核心的内容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目前,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已全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产生入额法官12万余名,约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2.8%。
据介绍,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已基本完成,截至2017年6月,全国23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完成首批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9.5万余名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以及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
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
在关于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各项改革措施也在进一步推进,法官工资制度改革正在逐步落实。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工资套改及正常晋升办法。截至2017年7月,全国共有2356个法院基本落实或通过预发形式落实工资改革,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67.3%。
省人财物统管: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
行使审判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中,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认为,通过改革,各省法院人员、编制将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经费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法院将更有底气、更有能力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为探索省以下地方法院
人财物统管,各地高院纷纷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意见。
据了解,为推动省人财物统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财政厅推出“一处两中心”财物省级管理模式,即省财政厅政法处为归口管理处;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设立系统财务省级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系统财务管理具体工作。2016年3月,安徽法院财务管理中心挂牌运行,11家试点法院实行财物统管。
“‘一处两中心’管理运行模式,既坚持了省以下法检两院作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这个关键,又解决了扁平化管理所带来的点多、面广、幅度过大的难题。”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说。
同时,为避免财物统管后出现各中级、基层法院频繁到省财政厅申请、报批经费的情况,安徽高院联合省财政厅开发全省统一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信息化平台,财务人员只要轻点鼠标即可完成相关财务工作。
“安徽法院坚持把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和安徽特殊省情、院情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解决好权力分配、职能分划、责任分担的问题,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设计出一条既符合安徽实际又体现改革共性要求的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新路径。”安徽高院院长张坚说。
以审判为中心:
守卫公平正义底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可被称作‘顺承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所谓“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环节上的实质功能,真正发挥人民法院的把关作用,通过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逐一举证、质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
据了解,作为试点地区,2015年12月,上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36条试行意见,并出台了6个配套指导性文件。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底,上海全市法院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265人次,同比上升253.33%;为5450名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同比上升4.4%;刑事案件的当庭裁判率达到74.48%,同比提高了0.95%。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发扬社会主义司法民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他们来自普通民众,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对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由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将普通民众的朴素观念带入案件审理中,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使案件裁判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情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
在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截至2017年4月底,50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5383人,比改革前新增11734人。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截至2016年4月底,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10002件,民事案件59616件,行政案件4711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3.2%,其中约25%的参审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707件。
立案登记制改革: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印发该意见,并自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立案登记制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登记决定。
立案登记制改革让人民群众不再视诉讼为畏途,增强了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引领下,各地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让立案工作更加便民。
据了解,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两年多来,“立案难”问题已基本解决,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100万件,同比上升33.92%。当场立案率超过95%。登记立案数量超过100万件的地区有12个,其中,江苏、广东、浙江登记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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