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知“司法顾客”需求 践行“司法为民”初心
2017-07-04 15:02: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建梓
在院里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中,有幸听到大众创业导师冯卫所作的《创新服务思维 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演讲,可谓使人耳目一新,深受启发。服务最主要的客体是顾客,而在创新服务思维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探知顾客的需求,如何清晰明了顾客的需要确实是做好服务的关键所在。
法院从事的是司法活动,行使的是国家的审判权,是否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植入服务的理念呢?答案是肯定的。早在若干年前,我国就提出的“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平等、人本、自由、契约和理性精神是法治的根本,法院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均应当通过适用法律真正实现广大的司法参与者的平等、公平、正义的自然价值与法律价值。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过程,即是让司法服务于社会的现实生活和人民大众的过程。
那么,站在法院的立场,司法服务的对象在这里笔者称为“司法顾客”。其实“司法顾客”的范围很广,从抽象意义上讲,国家、人民均可以纳入;从具体上说,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律师、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人,均是我们的顾客。如何准确的探明“司法顾客”的司法需求,是我们践行好“司法为民”的前提。笔者以行政案件为例加以分析。近年来,特别是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行和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案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原告的需求有时并不容易一下辨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知行政案件原告人的真实需求:
一是认真察看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原告所写的起诉状往往最直接的体现其意愿,此时法官看到起诉状便能明白其的需求。但从我们审理的案件看,有时起诉状的表达并不能体现原告的真正意图,还需要法官通过接下来的方法进一步探明其真正需求。
二是重视当事人庭前的会见要求。开庭审理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如有什么想法,往往想在庭前和主审法官会见交流,这是能了解其真实意愿的重要节点。
三是庭审中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等意见和最后陈述。庭审能按严格程序全面展现案件情况,当事人庭审中的发言能较全面的反映其真实想法。有的当事人委托有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发言不多,却在最后陈述中亲自表达,往往能说出自己的真实感受和真实需求,法官也应给予重视,而不应将最后陈述仅作为程序性的过程。
四是及时了解庭后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庭审之后有些当事人可能再次找到法官,诉说理由、提出要求,此时也是较能反映其真实需求的的时候,有时可以从中找到协调解决争议的途径,更符合当事人法益需求。
行政审判较之民事审判存在很多特殊之处,对所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处理方面也不过是撤销、确认违法、责令重作等,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有的当事人也可能只是将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一,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过程中,更要求法官在探明当事人真正需求的前提下,能动司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节约各方诉讼成本,才能更好践行“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从事的是司法活动,行使的是国家的审判权,是否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植入服务的理念呢?答案是肯定的。早在若干年前,我国就提出的“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平等、人本、自由、契约和理性精神是法治的根本,法院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均应当通过适用法律真正实现广大的司法参与者的平等、公平、正义的自然价值与法律价值。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过程,即是让司法服务于社会的现实生活和人民大众的过程。
那么,站在法院的立场,司法服务的对象在这里笔者称为“司法顾客”。其实“司法顾客”的范围很广,从抽象意义上讲,国家、人民均可以纳入;从具体上说,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律师、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人,均是我们的顾客。如何准确的探明“司法顾客”的司法需求,是我们践行好“司法为民”的前提。笔者以行政案件为例加以分析。近年来,特别是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行和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案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原告的需求有时并不容易一下辨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知行政案件原告人的真实需求:
一是认真察看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原告所写的起诉状往往最直接的体现其意愿,此时法官看到起诉状便能明白其的需求。但从我们审理的案件看,有时起诉状的表达并不能体现原告的真正意图,还需要法官通过接下来的方法进一步探明其真正需求。
二是重视当事人庭前的会见要求。开庭审理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如有什么想法,往往想在庭前和主审法官会见交流,这是能了解其真实意愿的重要节点。
三是庭审中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等意见和最后陈述。庭审能按严格程序全面展现案件情况,当事人庭审中的发言能较全面的反映其真实想法。有的当事人委托有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发言不多,却在最后陈述中亲自表达,往往能说出自己的真实感受和真实需求,法官也应给予重视,而不应将最后陈述仅作为程序性的过程。
四是及时了解庭后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庭审之后有些当事人可能再次找到法官,诉说理由、提出要求,此时也是较能反映其真实需求的的时候,有时可以从中找到协调解决争议的途径,更符合当事人法益需求。
行政审判较之民事审判存在很多特殊之处,对所审查的行政行为的处理方面也不过是撤销、确认违法、责令重作等,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有的当事人也可能只是将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一,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过程中,更要求法官在探明当事人真正需求的前提下,能动司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节约各方诉讼成本,才能更好践行“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