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立之年
2017-05-11 15:2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俊
不知不觉间,自己已年逾三十。俗话说三十而立,意思为三十岁应该是一个人人格自立、学识自立、事业自立的黄金年龄。人到三十,总觉得该写点什么聊以自觉,抑或是留点念想,催人奋进。
平淡的日子如流水般一泻千里永不知返。身为法院人一晃六年多过去了,至今,我还能清晰地回忆起当初走进法院大门那新奇而又激奋的一瞬。流年,总有悲欢沉浮。而立之年,经历了年轻的坎坎坷坷,已经有了些许阅历,懂得知人论世,多了一些理性、通达和包容,少了一些不谙世事和浮躁不羁;而立之年,人生中最美好的年纪,风华正茂、活力无限,似窗外正怒放的菊花,肆意张扬着生命的热情;而立之年,没有了任何彷徨的理由,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性格脾气也愈加沉稳。
感谢这个法治勃兴的伟大时代,是法院工作给了我更为开阔的视野,让我的法官梦梦想成真。作为一个法院人,屈指一算,与法结缘,倏然已十二载,恰如一轮回。伍尔夫说:“让我们记住共同走过的岁月,记住爱,记住时光”。人生有多少如此青葱岁月,时至今日,曾经的追梦人,白云苍狗,不堪回首。工作的、家庭的,案子的、孩子的,从日出而醒的清晨,到人静风凉的深夜,匆匆的心不曾有片刻的停留。在寒暑交替的日子里,在庭里庭外的忙碌中,在街头巷尾的奔波上,办公桌上那本已经翻烂的密密麻麻记满工作日程的台历记事本俨然成为真实写照。这里没有休闲与安逸,只有紧张与忙碌,充实的法院工作,在不知不觉间溶入了我的血液,融入了我的灵魂,刻入了我的轨迹。
长大,从来都是一个人的事。而立之年,不得不思考自身的定位和价值。油然而生的想法:如果法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中流砥柱,那么此时的我们坚守社会正义的防线,承担着社会公正的期望,即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我们当然要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坚守良心底线,让公平与正义留存人间。这一切恰如乔布斯所说过的那样:“我坚信让我一往无前的唯一力量就是我热爱我所做的一切。
而立之年,我仍旧年轻,工作在持续,生活在继续,理想从未走远。三十岁是成熟、内敛的年龄,更是追逐光荣与梦想的岁月,面对未来,其实,真的可以做得更好。有学者提出“法官应当是社会精英”,要成就如此地位,必须经年累月,用心修炼自我,涵养厚重的生活积淀和丰富的司法阅历,为人正直、担当、亲和;干事认真、豁达、勤勉,持之以恒地充满正能量,支撑着法治的大厦。
刚过而立之年的我,在人民法院的成长史里也许只是沧海一粟,但于微小的个体而言,人生坐标上的重要节点,仿佛站在十字路口。时光荏苒,不负青春,于是,我加快了脚步……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平淡的日子如流水般一泻千里永不知返。身为法院人一晃六年多过去了,至今,我还能清晰地回忆起当初走进法院大门那新奇而又激奋的一瞬。流年,总有悲欢沉浮。而立之年,经历了年轻的坎坎坷坷,已经有了些许阅历,懂得知人论世,多了一些理性、通达和包容,少了一些不谙世事和浮躁不羁;而立之年,人生中最美好的年纪,风华正茂、活力无限,似窗外正怒放的菊花,肆意张扬着生命的热情;而立之年,没有了任何彷徨的理由,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性格脾气也愈加沉稳。
感谢这个法治勃兴的伟大时代,是法院工作给了我更为开阔的视野,让我的法官梦梦想成真。作为一个法院人,屈指一算,与法结缘,倏然已十二载,恰如一轮回。伍尔夫说:“让我们记住共同走过的岁月,记住爱,记住时光”。人生有多少如此青葱岁月,时至今日,曾经的追梦人,白云苍狗,不堪回首。工作的、家庭的,案子的、孩子的,从日出而醒的清晨,到人静风凉的深夜,匆匆的心不曾有片刻的停留。在寒暑交替的日子里,在庭里庭外的忙碌中,在街头巷尾的奔波上,办公桌上那本已经翻烂的密密麻麻记满工作日程的台历记事本俨然成为真实写照。这里没有休闲与安逸,只有紧张与忙碌,充实的法院工作,在不知不觉间溶入了我的血液,融入了我的灵魂,刻入了我的轨迹。
长大,从来都是一个人的事。而立之年,不得不思考自身的定位和价值。油然而生的想法:如果法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中流砥柱,那么此时的我们坚守社会正义的防线,承担着社会公正的期望,即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我们当然要在日常工作中尽职尽责,坚守良心底线,让公平与正义留存人间。这一切恰如乔布斯所说过的那样:“我坚信让我一往无前的唯一力量就是我热爱我所做的一切。
而立之年,我仍旧年轻,工作在持续,生活在继续,理想从未走远。三十岁是成熟、内敛的年龄,更是追逐光荣与梦想的岁月,面对未来,其实,真的可以做得更好。有学者提出“法官应当是社会精英”,要成就如此地位,必须经年累月,用心修炼自我,涵养厚重的生活积淀和丰富的司法阅历,为人正直、担当、亲和;干事认真、豁达、勤勉,持之以恒地充满正能量,支撑着法治的大厦。
刚过而立之年的我,在人民法院的成长史里也许只是沧海一粟,但于微小的个体而言,人生坐标上的重要节点,仿佛站在十字路口。时光荏苒,不负青春,于是,我加快了脚步……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