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严重偏心疼爱可以拒绝赡养吗?
2017-03-17 10:19: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我出生于兄弟姐妹特别多的家庭里,父母共生育我们兄弟姐妹9个,我是个女孩,在家排行是老六,父母特别重男轻女,我作为淘气的女孩,更得不到父母的疼爱了。因此,我初中未毕业,就被父母责令退学,外出打工。父母现在仍然偏心,把所有财产都分给了两个儿子。不仅如此,我们回娘家,如果不带很多东西回去,就难以受到待见。现在父母老了,因为兄弟媳妇的原因,我的哥哥和弟弟对父母均不好,现在老人想让我们大家一起来赡养,请问父母严重偏心疼爱,我还有给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大庆 张女士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可以知悉,该条文虽然规定父母与子女具有互相扶养的对等权利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予以免除。

  更何况你父母已经将你抚养成人,只不过在尽抚养义务的过程中存有严重不公问题,严重偏向你的哥哥和弟弟,但这些都不能构成免除你作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法定理由,除非你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如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等情形,或者你系未婚或离异且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或者你系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家庭收入也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综上所述,赡养老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得且也不能随意免除。而根据你的陈述来看,你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不能以父母偏爱为由拒绝赡养老人,即你仍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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