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难打击难追赃难 惩治微商犯罪有三大难题
2016-12-23 16:39:28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于力 邹明仲
随着互联网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做起“指尖上的生意”。从面膜、衣服、鞋帽,到自制饼干、蛋糕等,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的微商,既成了创业的新选择,也让消费者享受到购物的便利与实惠。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微商市场规模将超过3500亿元,同比增长近一倍,而卖家数量则将超过1000万家。
然而,随着微商行业的高速发展,微商犯罪也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微商行业监管难、追赃难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专家表示,应从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完善微商领域立法、加强部门间协调等方面“多手发力”,助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微商犯罪新特点:
公司化 范围广 更隐蔽
贵州铜仁不久前破获一起微商传销案,犯罪嫌疑人以销售虚假产品为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会员账号涉及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湖南警方携手药监部门此前成功破获一起国内罕见、涉案总额超亿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件……
诸如此类的微商犯罪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微商行业乱象由此可见一斑。记者在近日举行的全国经侦论坛上了解到,今年我国微商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3500亿元,卖家数超过1000万家,呈加速发展趋势。同时,一些微商犯罪新特点,也正威胁着我国经济社会秩序。
微商犯罪正在向组织化、公司化发展。江苏警察教官学院教授宫路表示,不同于微商刚起步的几年,近年来的微商犯罪案件中,由单一人员作案的越来越少见,不少犯罪分子通过合法公司的外衣吸引眼球。
此前发生的香港“微视通”案件,就是犯罪分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起“点灯传递正能量”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陈某、赵某在境外注册香港微视传媒有限公司,自称是美国某大型电信网络广告公司的子公司,骗取了国内很多人的信任。
微商犯罪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有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未获得营业执照资质就开始销售食品,通过隐藏、反复变换身份,让消费者上当受骗又投诉无门;有的微商打着正品旗号,伪造微信对话好评记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通过层层代理掩饰身份……
在屡屡曝光的毒面膜事件中,不难发现代理商层层叠叠,组织化趋势明显,加价数量也十分惊人,价值100元到200元的面膜,有的成本只有10元左右,却在朋友圈中流行。微商所发送的买家秀图片,大多是经过PS的美图效果,甚至其展示的所谓交易记录截图都是通过软件伪造的。
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杜航表示,当前一些微商犯罪分子通过层层代理,拉长犯罪链条,有些代理商甚至没有货源,只是转发上一级发来的商品信息,侦查机关很难找到犯罪的源头。
“有的微商犯罪分子的身份是虚拟的,再加上买卖双方在交易结算时大多通过移动平台转账支付,犯罪资金流向也比较隐蔽。”
微商犯罪受害人数也在增多、范围日趋广泛。近年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越来越集中于提供一些价值较低的商品和服务,受害群众往往疏于防范,很多人受骗上当。这类案件也往往由于案值较低而难以立案。
当前很多不法分子也已不再只利用微信朋友圈在熟人间传播非法商品信息,而是利用各类社交平台不断转发,受害群众的范围不断扩大。2015年3月,重庆、浙江、广东、广西四省区就联合破获了一起卷烟售假贩私案,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平台将走私烟、假烟迅速销往全国很多省市,查明累计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仍面临诸多难题
经侦专家指出,近年来,在微商行业发展过程中,犯罪行为也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也危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惩治微商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当前还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是调查取证难。公安部经济犯罪与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祥民表示,微商犯罪的直接证据主要包括朋友圈发布的售卖信息,以及商家与受害人、代理商之间的聊天记录,而一些微商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实施犯罪后删除后台数据甚至销毁硬件,对侦查机关全面获取情报线索制造了障碍。
专家表示,从犯罪主体角度来说,微信是一个人人参与的平台,微商的主体也是来自不同国家、地区,成分复杂;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微商产品受众范围广,消费者群体也十分复杂,跨地域性、犯罪主体与客体的复杂性让调查取证往往费尽周折。
其次,微商犯罪案件管辖与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有经侦实战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微商犯罪分子采用隐藏或伪装真实IP等技术手段,使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难以认定。
记者了解到,微商犯罪一旦在全国各地分散发案,往往涉案人员众多。目前,各地公安机关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案件协同办理机制,对嫌疑人利用虚拟身份实施犯罪过程产生的物流、资金流等信息的掌握不够,难以从一案一线索切入突破整个犯罪网络,难以通过集群战役对犯罪开展有效打击。
我国微商行业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大多数的微商商户是没有经过工商机关登记的个人,由此产生的税务问题无处可查,微商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大多数未经相关部门的权威检测,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此外,微商犯罪涉案资金查控、追赃难度很大。“公安机关追踪复杂的资金流向,耗时耗力,而犯罪嫌疑人仅需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实现资金的流转。”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刘坤表示,公安机关即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也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或者转移,公安机关仍很难全部追回。
目前对侦查破案有直接助益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分散于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多个部门,而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犯罪线索提供程序繁琐等问题,情报信息难以满足侦查办案的需求。
专家建议“多手发力”惩治微商犯罪
经侦专家表示,应从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完善微商领域立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等方面“多手发力”,破解打击微商犯罪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助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一些经侦专家认为,惩治微商犯罪的关键在于抓住犯罪的源头,这就需要建立起微商实名登记制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征信中心,地方政府和部委也有信用数据库,但彼此缺乏信息互通。
对此,专家建议,应以央行征信系统数据为核心,将微商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银行信贷数据等个人征信数据纳入其中,并对微商采用实名登记,增加微商产品信息和经营模式的透明度。
同时,可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建立有效的监管信用等级制度,提升微商行业公信力,可引入第三方监管措施,提高微商行业的信用度,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认证和支付保障服务,利用交易记录和消费者反馈积累信用值,提高商户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力,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判断风险的可靠标准依据。
微商行业因涉及产品广泛,法律约束力不强,侵犯主体多样,其不法行为不仅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也触及了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法,健全行业规范及执行标准,避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灰色地带。
专家表示,应尽快细化制定微商行业的准入门槛、进出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发布诸如支付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互联网经济经营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为经营商提供具体规范引导。
针对微商行业中不同产品、不同盈利模式,杜航认为应制定不同的行业标准,及时弥补立法中的法律漏洞,细化微商、消费者、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由于微商犯罪的范围较广,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各地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对个别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先行管辖,大规模案件出现后,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先行受理,随后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管辖。
由于微商行业中的“交易陷阱”和“潜规则”防不胜防,因此不仅要在源头上遏制犯罪,消费者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维权意识,从而抵御犯罪行为的发生。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于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应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合同、约定等有效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明确出现交易及代理过程中纠纷的解决途径,还要保存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的截屏信息,作为维权和诉讼证据使用。
此外,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中发现相关微信账号有犯罪嫌疑之后,也应及时与腾讯等公司技术后台对接,固定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电子证据,包括其微信聊天、转账、朋友圈动态发布等相关记录。
然而,随着微商行业的高速发展,微商犯罪也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微商行业监管难、追赃难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专家表示,应从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完善微商领域立法、加强部门间协调等方面“多手发力”,助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微商犯罪新特点:
公司化 范围广 更隐蔽
贵州铜仁不久前破获一起微商传销案,犯罪嫌疑人以销售虚假产品为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会员账号涉及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湖南警方携手药监部门此前成功破获一起国内罕见、涉案总额超亿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件……
诸如此类的微商犯罪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微商行业乱象由此可见一斑。记者在近日举行的全国经侦论坛上了解到,今年我国微商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3500亿元,卖家数超过1000万家,呈加速发展趋势。同时,一些微商犯罪新特点,也正威胁着我国经济社会秩序。
微商犯罪正在向组织化、公司化发展。江苏警察教官学院教授宫路表示,不同于微商刚起步的几年,近年来的微商犯罪案件中,由单一人员作案的越来越少见,不少犯罪分子通过合法公司的外衣吸引眼球。
此前发生的香港“微视通”案件,就是犯罪分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起“点灯传递正能量”等方式进行犯罪活动,陈某、赵某在境外注册香港微视传媒有限公司,自称是美国某大型电信网络广告公司的子公司,骗取了国内很多人的信任。
微商犯罪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有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未获得营业执照资质就开始销售食品,通过隐藏、反复变换身份,让消费者上当受骗又投诉无门;有的微商打着正品旗号,伪造微信对话好评记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通过层层代理掩饰身份……
在屡屡曝光的毒面膜事件中,不难发现代理商层层叠叠,组织化趋势明显,加价数量也十分惊人,价值100元到200元的面膜,有的成本只有10元左右,却在朋友圈中流行。微商所发送的买家秀图片,大多是经过PS的美图效果,甚至其展示的所谓交易记录截图都是通过软件伪造的。
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杜航表示,当前一些微商犯罪分子通过层层代理,拉长犯罪链条,有些代理商甚至没有货源,只是转发上一级发来的商品信息,侦查机关很难找到犯罪的源头。
“有的微商犯罪分子的身份是虚拟的,再加上买卖双方在交易结算时大多通过移动平台转账支付,犯罪资金流向也比较隐蔽。”
微商犯罪受害人数也在增多、范围日趋广泛。近年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越来越集中于提供一些价值较低的商品和服务,受害群众往往疏于防范,很多人受骗上当。这类案件也往往由于案值较低而难以立案。
当前很多不法分子也已不再只利用微信朋友圈在熟人间传播非法商品信息,而是利用各类社交平台不断转发,受害群众的范围不断扩大。2015年3月,重庆、浙江、广东、广西四省区就联合破获了一起卷烟售假贩私案,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平台将走私烟、假烟迅速销往全国很多省市,查明累计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仍面临诸多难题
经侦专家指出,近年来,在微商行业发展过程中,犯罪行为也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也危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惩治微商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当前还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是调查取证难。公安部经济犯罪与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祥民表示,微商犯罪的直接证据主要包括朋友圈发布的售卖信息,以及商家与受害人、代理商之间的聊天记录,而一些微商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实施犯罪后删除后台数据甚至销毁硬件,对侦查机关全面获取情报线索制造了障碍。
专家表示,从犯罪主体角度来说,微信是一个人人参与的平台,微商的主体也是来自不同国家、地区,成分复杂;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微商产品受众范围广,消费者群体也十分复杂,跨地域性、犯罪主体与客体的复杂性让调查取证往往费尽周折。
其次,微商犯罪案件管辖与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有经侦实战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微商犯罪分子采用隐藏或伪装真实IP等技术手段,使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难以认定。
记者了解到,微商犯罪一旦在全国各地分散发案,往往涉案人员众多。目前,各地公安机关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案件协同办理机制,对嫌疑人利用虚拟身份实施犯罪过程产生的物流、资金流等信息的掌握不够,难以从一案一线索切入突破整个犯罪网络,难以通过集群战役对犯罪开展有效打击。
我国微商行业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大多数的微商商户是没有经过工商机关登记的个人,由此产生的税务问题无处可查,微商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大多数未经相关部门的权威检测,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此外,微商犯罪涉案资金查控、追赃难度很大。“公安机关追踪复杂的资金流向,耗时耗力,而犯罪嫌疑人仅需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实现资金的流转。” 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刘坤表示,公安机关即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也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或者转移,公安机关仍很难全部追回。
目前对侦查破案有直接助益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分散于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多个部门,而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犯罪线索提供程序繁琐等问题,情报信息难以满足侦查办案的需求。
专家建议“多手发力”惩治微商犯罪
经侦专家表示,应从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完善微商领域立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等方面“多手发力”,破解打击微商犯罪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助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一些经侦专家认为,惩治微商犯罪的关键在于抓住犯罪的源头,这就需要建立起微商实名登记制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征信中心,地方政府和部委也有信用数据库,但彼此缺乏信息互通。
对此,专家建议,应以央行征信系统数据为核心,将微商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银行信贷数据等个人征信数据纳入其中,并对微商采用实名登记,增加微商产品信息和经营模式的透明度。
同时,可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建立有效的监管信用等级制度,提升微商行业公信力,可引入第三方监管措施,提高微商行业的信用度,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认证和支付保障服务,利用交易记录和消费者反馈积累信用值,提高商户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力,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判断风险的可靠标准依据。
微商行业因涉及产品广泛,法律约束力不强,侵犯主体多样,其不法行为不仅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也触及了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办法,健全行业规范及执行标准,避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的灰色地带。
专家表示,应尽快细化制定微商行业的准入门槛、进出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发布诸如支付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互联网经济经营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为经营商提供具体规范引导。
针对微商行业中不同产品、不同盈利模式,杜航认为应制定不同的行业标准,及时弥补立法中的法律漏洞,细化微商、消费者、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由于微商犯罪的范围较广,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各地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对个别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先行管辖,大规模案件出现后,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先行受理,随后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直接管辖。
由于微商行业中的“交易陷阱”和“潜规则”防不胜防,因此不仅要在源头上遏制犯罪,消费者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维权意识,从而抵御犯罪行为的发生。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于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应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合同、约定等有效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明确出现交易及代理过程中纠纷的解决途径,还要保存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的截屏信息,作为维权和诉讼证据使用。
此外,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中发现相关微信账号有犯罪嫌疑之后,也应及时与腾讯等公司技术后台对接,固定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的相关电子证据,包括其微信聊天、转账、朋友圈动态发布等相关记录。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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