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审议中医药法草案:“中西医结合”慎用
2016-12-20 16:24:23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李楠楠
  1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中医药法草案。许多委员在肯定该草案的同时,指出中西医结合现在争论比较大,最好不用或者慎用;也有委员提及资源保护问题,并且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同时,规定违反相应条款的处罚内容,以起到威慑作用。

  杜黎明委员肯定该草案的同时表示,为了促进临床类别医生规范应用中医药方法技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国家应当鼓励“西学中”。建议在中医药法中对西医师“用中医”问题予以明确。丛斌委员也认为根据中医药法草案第3条第3款的规定,在其他相应条款中应当体现中西医结合方面的内容。

  对此,许振超委员则认为中西医结合现在争论比较大,最好不用或者慎用。“中西医结合最好不要提,提中西医相互学习、借鉴,这还是可行的,符合实际的。”龙庄伟委员也建议把第3条第3款最后一句删掉,即“促进中西医结合”这句话删掉。

  中医药法草案第22条规定“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张云川委员认为,缺少了养殖中应该禁止的内容,建议增补“禁止在养殖过程中过度添加使用饲料”。

  关于“资源保护”问题,梁胜利委员呼吁:“保护是中医药法的很重要的环节,而中医药资源的采制这个环节是保护环节中的重中之重,但第三章中医药的保护和发展中,关于中医药的动植物保护方面没有提及。在现实当中,这方面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对野生的珍贵中医动植物资源,由于过度的采制,许多物种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

  姒健敏委员说:“法律规定得太具体了,连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什么科室由法律规定不合常理。”姒健敏认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不设专科,都是全科,为什么一定要设一个中医药科室,如果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设置中医科会造成浪费,法律上“应当”这两个字不能随便用。

  姚胜委员在赞同草案第22条增加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内容外,提出这是一个禁止性规范,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这一条的处罚内容,否则规范不完整。 韩晓武委员同时表示,实践中如果有人没有遵守这条法律,使用了剧毒、高毒农药怎么办?怎么处理?没有规定。建议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石寿芳建议,中医药法草案第二十三条加上“加强检测机制”,有利于促进中医药有效发展。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