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随男方还是女方生活?
2016-12-19 11:02:26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孟洋
  问:我和丈夫感情出现问题,最终选择了离婚,但是我们的孩子刚一岁半,我和他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能支持我吗?

  答: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是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这种情况下,具体谁来抚养,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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