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说奶奶踩死新生婴儿案:癔症属精神病一种
2016-12-12 10:57:50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李微 闫晶晶
  【原标题:癔症属于精神病吗?专家解说奶奶踩死新生婴儿案】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起奶奶因重男轻女、踩死刚出生孙女的案件,引发公众关注。经鉴定,案件中的奶奶患有癔症,但案发时不处于发作期。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近年来,患有癔症的人违法犯罪的新闻屡见报端,那么癔症是精神病吗?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疾病都包括哪些?患有精神病的涉罪人员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及维护自身权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诊断时既要符合医学要件又要符合法学要件

  记者查阅百度百科,得到了这样的解释:癔症也称分离转换性障碍,是由精神因素,如生活事件、内心冲突、暗示或自我暗示,作用于易病个体引起的精神障碍,主要表现有分离症状和转换症状两种。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学权教授告诉记者,癔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在实践中有多种临床表现,大多在发病时不会引发刑事案件,但也有个别癔症病人在发病时时哭时笑,易吵闹,容易冲动毁物伤人以及自伤自杀,从而引发刑事案件。

  陈学权说,在精神医学中,对“精神病”一词的理解与使用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而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则是法律概念,诊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二者缺一不可。

  两类精神障碍患者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学权告诉记者,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经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两类:一是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刑法中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癔症性精神病等。二是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常见的如神经官能症、变态人格、性虐待癖、恋童色情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患者。少数情况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也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甚至无责任能力人,从而可以减轻刑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

  陈学权认为,本案中的奶奶经鉴定患有癔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但因案发时不处于发作期,所以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人患有癔症及案发时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被告人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减弱,法院酌情轻判是妥当的。

  根据案件所处环节及时申请鉴定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涉罪人员如果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如果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申请对其实施强制医疗,然后由法院审理决定是否对其强制医疗。

  而对于不确定案发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的涉罪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辩护人发现涉罪人员作案时可能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的,应该根据案件所处不同的诉讼环节,及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申请精神病鉴定。

  那么,如何判断涉罪人员在案发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呢?陈学权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只能结合案发前后及案发时行为人的表现和行为人的精神病史等因素,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判断。

  根据刑诉法规定,精神病涉罪人员除了享有普通刑事案件涉罪人员的一切诉讼权利外,如果精神病涉罪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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