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审宣判“上海垃圾跨省倾倒案” 4人获刑
2016-11-30 09:54:4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马超 耿莉 李晓军
资料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塑料袋、塑料瓶、编织袋、海绵块、泡沫盒等各种生活垃圾34000余吨,被从上海运到江苏省苏州市,掺杂着大量建筑垃圾,混在回填土方之中,倾倒在村委会承包的一个现代农业物流园内。由于阵阵恶臭传来,多次遭到村民举报。

  接到举报后,苏州警方将王某某等4人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对污染环境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权威部门检测和测算,涉事垃圾填埋场和附近小沟的渗滤液中,竟含毒性物质挥发酚以及镉、铜、铅等重金属,严重污染了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约1200万余元。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15日,该院对这起“上海垃圾跨省倾倒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疯狂填埋垃圾

  2014年9月30日,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江湾村委会委托王某某负责吴淞江边东侧物流地块约500亩的回填施工,不能含化工土和生活垃圾。

  随后,王某某伙同李某某与没有处置垃圾资质的刘某某等人签订协议,约定江湾村吴淞江边南侧物流地块由刘某某填土,土方和毛垃圾比例不高于3:7,毛垃圾70%建筑垃圾、30%安装垃圾,无生活垃圾,毛垃圾4元每吨,土方1元每吨。

  伴随着垃圾的填埋,陆续有一些居民向环保等部门反映,回填施工的地方恶臭熏天。2014年12月9日,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王某某承建的江湾村吴淞江边填土工程擅自填埋疑似生活垃圾物品,填埋面积约10亩,深度约1米,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待进一步处理。

  但王某某等人只是口头承诺工地停工,实际上还是继续施工,经常是晚上进行填埋土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物。王某某等人还跟工人强调,垃圾一定要把土盖实,不能让老百姓再看到垃圾,如果看到填埋的垃圾上面没有覆盖好土,直接暴露在外面,就不发工资,不结工程款。由于运输垃圾都是用船,因此,直到2015年3月,相关部门把航道阻断,填埋生活垃圾才真正被停止。

  2015年3月17日,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在江湾村吴淞江东岸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大量疑似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物品,面积约300亩,疑似工业污泥面积约1000平方米,要求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填土作业,保持填土区域原状。

  2015年7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因发现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填土作业区有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责令负责人王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7月22日,苏州警方通过线索对江湾村工地进行先期排查,发现该地有违法填埋垃圾的污染环境行为,在群众中反应强烈。随后,警方先后将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韩某4人传唤至派出所。4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四人当庭认罪

  据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违反国家处置固废的规定,利用被告人王某某向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江湾村村委会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之机,将该物流园用地转包给他人,其中物流园南侧用地转包给被告人刘某某。

  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没有处置垃圾资质的情况下,王某某、李某某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20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韩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90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韩某的行为均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应按照34000吨垃圾的清运处置费用标准计算,并扣除建筑垃圾的清理费用。根据吴中区市容局计算,处置垃圾费用是574万元。评估技术报告上所载生活垃圾数量及费用均不应采纳,应当按照最低的数据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金额过高,认为垃圾填埋时是以吨计算的,共计3万多吨,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4万立方米。证人陆某某的记账单显示,刘某某从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2月4日,共倒了123船共计34000余吨毛垃圾。

  但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无罪,因为刘某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垃圾的唯一来源是上海的杨某,而杨某提供的毛垃圾经环保局监测过,刘某某足以相信不会有生活垃圾。

  被告人李某某、韩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均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金额不当。

  垃圾来自上海

  据被告人韩某供述称,填土位置确实是吴淞江边车坊江湾村物流园地块,其和刘某某等人承包南侧地块的填土,刘某某负责与上海的杨某联系垃圾事宜。杨某每次运过来两三船垃圾,每船二三百吨。杨某共支付给其和刘某某30万元左右的处置费。

  “杨某送的垃圾都用黑纱网盖住,表面是建筑垃圾,下面的垃圾大量掺杂塑料袋、包装袋、生活杂物等东西。按照与杨某的口头协议不应该有这些东西,在发现这些生活垃圾后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没有制止过。”韩某供述称。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向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江湾村村委会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之机,将物流园北侧回填工程转包给他人,南侧回填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系合伙关系,约定分成比例为被告人王某某占大部分,被告人李某某占小部分。被告人王某某总体负责填埋工程,并安排他人在工地上负责管理、统计土方数量。被告人李某某应王某某之邀负责南侧及北侧工地管理、收取填埋垃圾的单据,与被告人刘某某、韩某等人结算。

  被告人刘某某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其与王某某、李某某签订施工协议,并负责联系垃圾提供方,对现场施工总体情况进行管理,聘请工人施工,安排人员在现场测量垃圾数量、核对送货单。被告人韩某应被告人刘某某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负责管账,承担部分对外联络工作,兼施工现场管理。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

  自2014年12月起,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甪直镇镇政府、甪直镇江湾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对上述填埋工地进行检查,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停止填埋作业,并于2015年元旦之后派出城管、联防队员进行现场监督,但上述监督检查未能有效阻止填埋施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逃避检查,夜间施工。

  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派人移除北侧生活垃圾,但客观上只清走其中部分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航道被阻断。经勘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

  经权威部门检测,垃圾场东侧断头浜小河、垃圾场渗滤液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高于吴淞江,且检出毒性物质挥发酚,其中垃圾场南侧小沟渗滤液检出镉、铜、铅等重金属。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确立的非法处置垃圾数量,及全部垃圾的清运、处置总费用,经加权平均后可计算出本案所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约61.8元/立方米。根据该单价可计算出填埋场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用合计约1206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环保案件增多

  2013年11月,江苏法院系统全面推行资源环保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被指定为苏州市范围内三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专门审理包括姑苏区在内的苏州市城区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今年1月至10月,姑苏区法院新收环境资源纠纷类案件51件,比去年全年收案数增加1.2倍,其中新收环保刑事案件32件、民事案件12件、行政案件7件,比2014年度分别增长1.6倍、1倍和0.4倍。

  据姑苏区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审判长陈勇介绍,案件审理中反映较为突出的环保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刑事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主,集中表现为私营业主以邻为壑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太湖渔民在禁渔期滥捕滥捞等。

  民事案件以噪音污染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噪音以及建筑物内相关设施产生的噪音。行政案件则以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以及起诉环保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居多。

  陈勇表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必须走专门化审判之路、多部门协调配合之路。该院通过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整合司法手段,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多管齐下”,提升了司法保护效能。同时,为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该院还与检察、公安、环保机关建立了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

  据悉,姑苏区法院今年对破坏太湖水域的25件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45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今后,该院除坚持以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为重点外,还将着力尝试恢复性司法,以多种方式修复环境,探索保护自然资源的多种有效途径,为建设“生态苏州”“美丽苏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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