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在公证机关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是否有效?
2016-11-28 15:0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文胜
问:我儿子詹某于2016年上个月因意外死亡,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现继承人有我、詹某的妻子及詹某的子女。詹某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考虑到詹某的妻子生前对詹某恩爱有加且对我又孝顺,决定放弃继承权。我便一个人请人打印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到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公证书内容为:“申请人叶某,兹证明叶某,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打印的叶某姓名上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因我是盲人,在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个人在场的情况下,我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有效吗?
江西 叶某
答:此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书有效。第一,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你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放弃继承的主体资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中,公证书系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书,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第三,同法第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你作出放弃继承的时间在遗产分割前作出的,符合作出放弃的时间要件;第四,《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盲人虽然看不见东西,但不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综上所述,你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有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江西 叶某
答:此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书有效。第一,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你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放弃继承的主体资格;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中,公证书系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书,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第三,同法第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你作出放弃继承的时间在遗产分割前作出的,符合作出放弃的时间要件;第四,《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盲人虽然看不见东西,但不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综上所述,你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有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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