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全面实施资金监管 杜绝中介机构设立资金池
2016-11-14 08:37:08 | 来源:北京商报 | 作者:阿茹汗
北京市对二手房交易流程风险把控还在升级,尤其是对资金的监管。日前,北京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6区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至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覆盖全北京市。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扮演的是资金监管主体角色。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过户完成,一般需要1-3个月的时间,房产交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问题,只有采取资金监管才能真正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资金监管模式要求通过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的冻结,在没有买卖双方约定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均动用不了资金。因此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资金监管除有利于房屋交易双方的资金交易安全外,还可以有效杜绝中介机构设立资金池。上述《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发布的一份《房屋家居领域投诉情况专题报告》提到,资金监管过程中违规操作是目前房屋中介公司普遍存在的四大问题之一。
该报告指出,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买方的购房款收入自己公司的资金池中,并利用这部分资金违规高息贷出,作为其他消费者的“首付贷”,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行业人士看来,《通知》当中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约束,将会对这一现象起到杜绝的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先后在海淀、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1个区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此次《通知》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扩大到全北京市,相关工作仍继续按照试点各区的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开展,即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自有交易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扮演的是资金监管主体角色。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过户完成,一般需要1-3个月的时间,房产交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问题,只有采取资金监管才能真正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资金监管模式要求通过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的冻结,在没有买卖双方约定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均动用不了资金。因此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资金监管除有利于房屋交易双方的资金交易安全外,还可以有效杜绝中介机构设立资金池。上述《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发布的一份《房屋家居领域投诉情况专题报告》提到,资金监管过程中违规操作是目前房屋中介公司普遍存在的四大问题之一。
该报告指出,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买方的购房款收入自己公司的资金池中,并利用这部分资金违规高息贷出,作为其他消费者的“首付贷”,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行业人士看来,《通知》当中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约束,将会对这一现象起到杜绝的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先后在海淀、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1个区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此次《通知》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扩大到全北京市,相关工作仍继续按照试点各区的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开展,即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自有交易资金监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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