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措施有哪些?
2016-11-11 14:21:12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田琳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临时安置措施包括:

  (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一般不超过一年的临时监护责任。

  (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三)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近亲属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经公安机关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

  (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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