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的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2016-11-08 14:52: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我是一名水果批发商,1999年,一位姓陈的个体批发店老板向我购买了大量水果,但因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故其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拖欠苹果款51000元,并落上日期及欠款人签名。当时我们关系还很好,且还有生意往来,故对方一直未还此笔款项,我也没有向对方索要。前一段时间,我在整理东西时,才发现了这张欠条,现想要回这笔欠款,请问我还能要回来这笔钱吗?
大庆 袁先生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您反映的事实来看,对方1999年给你出具了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欠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可知,未约定欠条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力。你们之间欠款系对方拖欠货款而形成的,其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应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而你一直没有行使这一权利,故应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同,因此你仍有权索要这笔欠款。但因欠条本身没有约定利息,故你们之间债务只能是无息债务,即只可向对方主张欠款51000元的本身及主张权利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大庆 袁先生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从您反映的事实来看,对方1999年给你出具了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欠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由此可知,未约定欠条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力。你们之间欠款系对方拖欠货款而形成的,其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应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而你一直没有行使这一权利,故应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同,因此你仍有权索要这笔欠款。但因欠条本身没有约定利息,故你们之间债务只能是无息债务,即只可向对方主张欠款51000元的本身及主张权利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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