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电动滑板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6-10-25 09:48: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杨
现在不少人为图方便、抢速度,出行时适用电动滑板车或平衡车代步。也有一些人为了追求时尚,喜欢适用电动滑板车等代步上下班,但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穿梭,既有违现行的法规,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一:被告人骑电动滑板车撞人之死,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操作禁止使用的电动滑板车沿凯旋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滑行,当滑行至武夷路时,因眼睛进沙未停靠,依旧继续滑行,不慎在途径人行横道线时撞到被害人陈先生,致其后脑着地。后送进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先生系遭碰撞后跌摔致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对作案工具黑色二轮类工具一辆予以没收。
案例二:骑电动滑板车违反信号灯撞车受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陈先生诉称,在自己通过某十字路口时,适遇被告范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也通过至此。原告陈先生违反信号灯并适用滑行工具造成原告本人与被告范先生的车辆相擦,以致原告受伤、被告范先生的车辆受损及原告的滑行工具受损。后,经鉴定,原告陈先生构成两处伤残,所以要求被告范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范先生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遇原告骑电动滑板车由北向南通行至此,因原告违反交通信号灯并使用滑行工具且被告范先生未确保安全,致使原告受伤,被告范先生车辆损坏。原告陈先生和被告范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骑电动滑板车撞人负全责,被撞人可索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体育广场慢行道时,突然遭到后面骑电动滑板车的被告的猛烈冲撞,并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不顾我的劝阻,将我的电动车和他的滑板车搬离了原地。交警到场后,认定被告全责。 此后,我被送至医院急救,经诊断,我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经再三交涉,被告勉强支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随后的检查发现。我左侧髌骨骨折、双侧肺大泡,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后续费用。因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全部自费,而我自己又负担不起,所以不得不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被告将退还的2400余元押金全部拿走,在我一再要求下,只给我留了几百元,所以我只能在家养伤。由于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我睡觉都困难,需要服用安眠药,且免疫力大幅下降。我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我的侵权,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所骑电动滑板车相刮,原告摔倒受伤。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案例四:骑电动车进机动车道被撞身亡,负事故次要责任。
今年1月,被告芮先生持已超分的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沿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右前部撞击到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使用电动滑板车的朱某,致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芮某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芮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电动滑板车不具有路权。
电动滑板车本身是没有路权的,只能在一些小区或者娱乐的公共场合、公园、封闭道路内,进行娱乐活动,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适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在任何公共道路上包括马路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驾驶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都属于非法上路。如果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另外,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面上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和一般自行车不同,有些没有油门和刹车,纯粹依靠骑车人身体倾斜程度控制的,要是控制不好,就容易摔倒。有些电动滑板车本身质量就不合格,再加上骑车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驶中经常出现抢占机动车道、随意变道、猛拐掉头、闯红灯等违法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影响了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一:被告人骑电动滑板车撞人之死,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操作禁止使用的电动滑板车沿凯旋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滑行,当滑行至武夷路时,因眼睛进沙未停靠,依旧继续滑行,不慎在途径人行横道线时撞到被害人陈先生,致其后脑着地。后送进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先生系遭碰撞后跌摔致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对作案工具黑色二轮类工具一辆予以没收。
案例二:骑电动滑板车违反信号灯撞车受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陈先生诉称,在自己通过某十字路口时,适遇被告范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也通过至此。原告陈先生违反信号灯并适用滑行工具造成原告本人与被告范先生的车辆相擦,以致原告受伤、被告范先生的车辆受损及原告的滑行工具受损。后,经鉴定,原告陈先生构成两处伤残,所以要求被告范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范先生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遇原告骑电动滑板车由北向南通行至此,因原告违反交通信号灯并使用滑行工具且被告范先生未确保安全,致使原告受伤,被告范先生车辆损坏。原告陈先生和被告范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骑电动滑板车撞人负全责,被撞人可索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体育广场慢行道时,突然遭到后面骑电动滑板车的被告的猛烈冲撞,并因此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不顾我的劝阻,将我的电动车和他的滑板车搬离了原地。交警到场后,认定被告全责。 此后,我被送至医院急救,经诊断,我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经再三交涉,被告勉强支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随后的检查发现。我左侧髌骨骨折、双侧肺大泡,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后续费用。因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全部自费,而我自己又负担不起,所以不得不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被告将退还的2400余元押金全部拿走,在我一再要求下,只给我留了几百元,所以我只能在家养伤。由于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我睡觉都困难,需要服用安眠药,且免疫力大幅下降。我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我的侵权,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所骑电动滑板车相刮,原告摔倒受伤。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案例四:骑电动车进机动车道被撞身亡,负事故次要责任。
今年1月,被告芮先生持已超分的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临时车牌号沿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右前部撞击到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使用电动滑板车的朱某,致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芮某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芮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电动滑板车不具有路权。
电动滑板车本身是没有路权的,只能在一些小区或者娱乐的公共场合、公园、封闭道路内,进行娱乐活动,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4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适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在任何公共道路上包括马路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驾驶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都属于非法上路。如果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另外,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面上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和一般自行车不同,有些没有油门和刹车,纯粹依靠骑车人身体倾斜程度控制的,要是控制不好,就容易摔倒。有些电动滑板车本身质量就不合格,再加上骑车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驶中经常出现抢占机动车道、随意变道、猛拐掉头、闯红灯等违法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影响了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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