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016-10-24 10:15: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雨洲
  问:你好,我有一个朋友闻某,自己开了一家个人公司,前年公司需要购买三辆汽车,闻某资金不足,向我提出借款10万元的要求,因为是多年的好友,我便答应了,而且我还出面介绍在另外一个朋友开的汽车销售公司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买了三辆皮卡汽车,闻某出具了欠条给我,欠款人是闻某个人签名,我当时也没有留心,后来我找闻某要求归还欠款时,闻某总是推三阻四的,我想问下,如果我要起诉,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

  答:根据您的陈述,我认为,您的朋友闻某和他开的公司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您给闻某的借款,是用为其公司购买皮卡汽车,用于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公司与闻某个人对您的借款共同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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