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把握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与“四个治理”的关系
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文章之三
2016-10-20 23:19:51 |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黄进
  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0月10日至11日于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并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嘱托,可以概括为五个“要”:一、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二、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四、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从10月15日起,中国长安网开设“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今天刊发第三篇: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撰稿的《科学把握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与“四个治理”的关系》,对第三个“要”进行解读。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指示,不仅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内容升华,更为社会治安治理指明了更高的起点和努力方向。因此,应当站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理论高度,充分在理论与实践中认识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与“四个治理”的关系和内涵价值。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坚持问题导向

  随着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和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各领域、各层面的突出问题开始呈现并日渐突出,对社会治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纷繁交织,只有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保持清醒,认清各类型社会问题的不同特质,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明确的靶标和发力点。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维护公共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因此,在当前面临各种社会风险、社会问题的背景下,应当立足于社会治理的全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精准定位、协同创新,挖掘、解决真正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社会问题,针对不同社会问题的不同层级,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因此,坚持问题导向,无论是社会治安专项治理,还是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都应当敢于发现问题和直面问题。平安中国不是靠掩藏问题、回避问题所能实现的。当然,发现问题不是“掐指算命”,而是要心怀全局、心怀社会,善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大数据实践应用能力,而是要对诸多社会风险议题、社会问题点进行积极主动、全面科学的预测预警预防,在精准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主动化。

  二、坚持专项治理与“四个治理”互融互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明确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再次强调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进一步为社会治安治理方式创新指明了方向。

  专项治理应当与系统治理互为配合、互为保障。《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专项治理是社会治安治理的核心和主体,是社会治安平稳健康的重要保障。但是,仅仅就治安论治安,单靠政法系统力量去维护社会治安治理,效果必然有限,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来,明确政府的主导性地位。当然,系统治理不是淡化甚至防止政府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作用,而是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统筹分工,形成互融互通、共享共建的社会治安治理体制。

  专项治理应当在依法治理的范畴下运行。《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引领和实践,更需要法治保障让社会公众在每一次执法行为、每一次司法行为和每一次矛盾化解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在治安专项治理的重要领域,应当加强立法的指导和支撑作用,为治安专项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避免治安专项治理过程中的法律缺位。同时,社会治安专项治理的主体应当积极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切实在思想上、行动上实现依法治理。无规矩不成方圆,依法治理就是要为治安专项治理立规立矩,让老百姓心甘情愿、心悦诚服的接受专项治理的结果,形成全民、全社会共治共享的平安社会和平安中国。

  专项治理不是“一家独唱”,更不是“单打独斗”,要通过综合治理实现有序、有力的“集体合唱”。《决定》指出:“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社会治安专项治理应当全面强化“硬实力”和“软实力”的有机统一,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有序固然需要法律强制力、严格执法等国家“硬实力”的保障,也需要包括道德约束在内的综合治理手段。法不外乎人情,“冷冰冰”的社会治安治理绝非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要求的“善治”,也非平安中国要求的“良治”。因此,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不仅仅应关注违法行为,还应当加强道德约束等综合治理手段的调节功能,“不让老实人吃亏”,培育人人争做道德先锋的社会风气,通过道德约束将违法行为阻断在萌芽之中,通过道德约束在全社会形成自觉、自发的社会共治模式,这也是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题中之意。

  专项治理不是“救火员”,也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要治标治本,坚持源头治理。《决定》指出:“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源头治理为社会治安专项治理提供了治本之策,社会治安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或多或少有其形成和发展的路径,社会治安专项治理应当强化对治安问题产生源头的治理,积极疏解社会矛盾,依法解决社会纠纷,让社会公众“以看的见的正义”的形式认知、感知、体认社会治理成果,最大限度降低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的源头性事由。通过道德约束和法律治理相结合,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善于发现问题的源头,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应急性治理模式,也不是“消防员救火式”的治安治理模式,“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治安治理力量”固然重要,但更有效、更符合善治良治、更符合平安中国内在要求的治理模式,是应当将险情阻遏在萌芽之中,这才是社会治安专项治理的“良治”模式。

  三、专项治理与“四个治理”要合力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因此,无论是社会治安专项治理,还是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都是为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为了给人民群众建设繁荣发展的平安中国。不容回避的是,当前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网络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问题相互交织,不断冲击和挑战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面对上述挑战和问题,应当树立超前防范的理念,不断推进相关领域立法的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发展的有序进行。对于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要做到不回避、不逃避,“一个一个地攻坚克难”,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指数和安全感指数,齐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努力奋斗!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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