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吗?
2016-10-19 15:39: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青烨
问:我已经七十多岁了,老伴前年去世,生活十分孤单寂寞。我和老伴一生养育了四个儿女,都在外地工作。我想他们多回来看看我,但他们都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只愿意给我出生活费。我想儿女们逢年过节多回来陪陪我,请问法院可以支持我的要求吗?
重庆 杨女士
答:个人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可见,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的问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一样,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 杨女士
答:个人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可见,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的问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一样,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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