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说“不”
2016-10-18 14:16:51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田琳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人)包括: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二)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四)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二)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四)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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