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持借条追索“分手费”?
2016-10-10 10:15: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海波
问:任某与赵某同居生活三年才发现赵某竟是有妇之夫,气愤不过的扬言要将这件事情让赵某的家里人知道,赵某害怕家庭破裂,遂向任某承诺给其30万元分手费。因赵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向任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承诺在一年内将30万元全部支付给任某。一年过去后赵某对任某避而不见,也未向任某支付这30万元。如果任某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偿还3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答:任某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债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任某并未向赵某提供过借款,其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所以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答:任某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债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任某并未向赵某提供过借款,其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所以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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