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解读:“白恩培们”为何将把牢底坐穿?
2016-10-10 09:28:09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徐盈雁 陈梦琪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2.4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公开资料,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决定终身监禁的第一起案件。“当然这是一审判决,如果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或者上诉、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话,白恩培将成为我国的终身监禁第一人。”一名刑事执行检察官告诉记者。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以前,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但并不是真正的‘无期’。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种方式,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就可以离开监狱回归社会。”这名检察官解释说。

  首先是减刑,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考验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经过多次减刑后,原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满释放出狱。

  其次是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再次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或者在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过合法程序,就可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

  “一方面,我们要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死刑与自由刑之间,‘死刑过重’与‘生刑太短’形成巨大的落差。同时,近年来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利用特殊的关系、金钱和手段,非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逃避刑罚的惩罚,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和不满。”这名检察官说。

  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并且规定不得减刑、假释。“其目的和价值就在于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减少死刑的适用,震慑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用制度封堵‘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防止有权人、有钱人逃脱惩罚,实现刑罚惩治和教育的应有功能。可以说,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将要把牢底坐穿。这是法律对重大贪污受贿腐败分子应有的惩罚!”这名检察官说。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