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房屋修复费用?
2016-09-20 09:40: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罗娟
问:2010年,我和王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确认,位于拜城县某院落内的九间房屋归我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因王某没有住处,就一直借住在我的房屋内。我们既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借用合同,也没有对房屋借用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口头约定,但王某事实上一直居住在我的房屋,我们之间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能否成立?上个月,在王某借用期间该房屋失火导致部分房屋被毁损,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房屋修复费用?
新疆 李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你和王某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位于拜城县某院落内的九间房屋归你所有。后王某一直在该院落内的房屋居住,你对王某的居住行为也表示认可,虽然你和王某之间就房屋借用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但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王某在借用房屋期间,应确保借用物完好无损,但在此期间,因火灾致使房屋毁损,王某应当承担修理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你要求王某承担烧毁房屋的修理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新疆 李某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你和王某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位于拜城县某院落内的九间房屋归你所有。后王某一直在该院落内的房屋居住,你对王某的居住行为也表示认可,虽然你和王某之间就房屋借用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但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王某在借用房屋期间,应确保借用物完好无损,但在此期间,因火灾致使房屋毁损,王某应当承担修理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你要求王某承担烧毁房屋的修理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