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主要实施犯罪活动属单位犯罪吗?
2016-09-19 09:24: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问:刁某登记设立了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刁某便以该公司名义以每月2%-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请问,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重庆 陈先生
答: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系自然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中,虽然刁某申请登记设立了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且以该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公司成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其主要活动,故依法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 陈先生
答: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系自然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中,虽然刁某申请登记设立了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且以该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公司成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其主要活动,故依法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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