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否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据此判处被告人刑罚
——对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与处理
2016-09-14 10:12: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叶俊林
  【基本案情】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为收购桢楠树木做家具,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从谢先云处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两根桢楠树。之后,被告人马XX又委托雷德勇为基代买桢楠树,雷德勇便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分别以220元和500元的价格从XX镇九龙村关口组村民严忠才、任天华处购买四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桢楠树,当日将桢楠树运至马XX家中,马XX支付了1000元。马XX将收购的六根桢楠树沉浸在自家的鱼塘里。2014年5月27日,XX县森林公安局林区派出所民警将正在从鱼塘里打捞桢楠树原木的马XX当场抓获,并在其鱼塘内打捞出桢楠树原木20件,共计材积3.004立方米。经鉴定,马XX收购的六根桢楠树的20件原木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树种,该20件原木的起源关系均为天然(野生)飞籽实生成树。指控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原木检尺记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马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马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XX系XX县XX镇建国村方竹湾组组长。2012年9月,XX县XX镇九龙村关口组村民任天华将其自有的土地出租给四川省XX县华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竹料场,在平整扩建料场时,由于场地取土抵近坎上生长的两株桢楠树,致两株桢楠树经雨水浸泡连根倒伏。因使用料场场地,任天华将两株桢楠树拖放至料场旁边后不理不问。2012年11月,与任天华相邻的同组村民严忠才因修房子在其自留地挖土平整屋基,在扩宽屋基时影响到两株桢楠树下面的部分固树泥土,致2013年清明节时下大雨,距其屋基2米远的两株桢楠树因遭受大雨翻兜从坎上垮到其屋基上,桢楠树干部分被损坏,为平整屋基建房,严忠才将两株桢楠树锯成五件移至其地基旁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雷德勇因受被告人马XX委托代为其收购桢楠做家具,在得知任天华等人有桢楠树后,在明知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和收购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以500元和220元的价格购买了任天华和严忠才的各两株桢楠树木,雷德勇将购得任天华的两株桢楠树就地锯成五件,当日将共十件桢楠原木运至马XX家中,马XX支付了雷德勇1300元。为防桢楠原木开裂,马XX遂将收购的四株桢楠原木共十件沉浸在自家的鱼塘里。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马XX正在其鱼塘里打捞桢楠原木时,被接报后赶赴现场的森林公安民警将马XX人赃具获。经现场勘查测量十件桢楠原木共计材积1.502立方米。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马XX收购的四株桢楠树的十件原木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树种,该十件原木的起源关系均为天然(野生)飞籽实生成树。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评析】

  被告人马XX身为村民组组长,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收购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桢楠树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确定野生楠木(桢楠)的保护级别为二级。根据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XX县的山区部分即仁和、XX、万里等乡镇均被确定为是“林区”的乡镇,其林木受国家保护,即便是因火灾、洪涝、雨雪冰冻、害虫、干旱等致其倒伏、翻蔸、枯萎、死亡等,其采伐、收购、运输等均须要获得批准许可,否则就是非法的。被告人马XX所收购的虽是已经干枯死亡并失去重点保护意义的桢楠树木,但其行为因未获批准则属非法。

  本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此没有提出。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名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依据97《刑法》制定的,而97《刑法》在当时未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的罪名,此罪名是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增加的。2014年10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六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但是这个“座谈会议纪要”的出台是在本案发生以后(本案发生在2013年),而最高法院的“解释”第十一条就已经明确规定非法收购罪的“情节严重”是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解释”第十一条,即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便是“座谈会议纪要”有溯及力,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也不适用“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收购任天华、严忠才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马XX收购谢先云桢楠树二株共十件,因整个案件仅有被告人对此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收购谢先云二株侦楠成立,其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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