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中暑是否可以离职?
2016-09-12 14:37: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杨
连续高温,不少岗位上的职工正奋战在高温的天气下,有些人在高温天下中暑,有些人害怕中暑而离职。高温天气下擅自离职会有哪些后果?如果在工作岗位上中暑后应该怎么办呢?
2016年7月,刘先生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中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因中天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加上该公司于2016年7月4日至7月6日强令我一人在无风扇无空调的铁皮房子中工作,致使我中暑危及人身安全,故我于2016年7月19日离职。办离职手续时,中天公司胁迫我签一份声明,否则不发拖欠的工资,我无奈被迫签字,但没签日期以便日后维权。中天公司仍拖欠我3906元工资未付清,从2010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中天公司从未安排我休带薪年休假。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航天振邦公司支付:1、2010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2、2010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元。中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安排刘先生休年休假,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刘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经审理查明:刘先生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中天公司,担任电工,双方签有期限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2016年7月19日,刘先生签署了离职声明,该离职声明载明:“我本人刘××因个人原因离厂请予以办理交接手续……本人工作交接等离厂手续办理完毕,工资已结清,已与中天公司脱离关系,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特此声明”。刘先生主张离职原因是因中天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且强令其在铁皮房中工作使其中暑危及人身安全,中天公司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并提交劳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表及证人马×的书面证言进行佐证。中天公司对劳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因证人未到庭对证人证言不认可,并主张已足额发放刘先生工资,且已于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0月26日、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6日、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30日、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6日安排刘先生休年假。中天公司主张刘先生系自行离职,并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离职声明进行佐证。刘先生对劳动合同、工资表、离职声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考勤表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刘先生签署的离职声明中记载其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已与中天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双方已无任何经济纠纷。现刘先生主张其系受中天公司胁迫签署上述离职声明,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所以根据证据规则对于该主张无法支持。因离职声明已经确认刘先生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且与中天公司已无任何经济纠纷,同时中天亦就其已安排刘先生休年休假的情况提供了相关证据,故刘先生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能予以支持。刘先生提出的要求中天公司支付扣发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尚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法官提醒:在炎热等恶劣天气环境下工作可能很困难,如果你擅自离职可能会导致得不到经济赔偿。如果你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中暑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后根据病情需要,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其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刘先生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中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因中天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加上该公司于2016年7月4日至7月6日强令我一人在无风扇无空调的铁皮房子中工作,致使我中暑危及人身安全,故我于2016年7月19日离职。办离职手续时,中天公司胁迫我签一份声明,否则不发拖欠的工资,我无奈被迫签字,但没签日期以便日后维权。中天公司仍拖欠我3906元工资未付清,从2010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中天公司从未安排我休带薪年休假。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航天振邦公司支付:1、2010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2、2010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元。中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经安排刘先生休年休假,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刘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经审理查明:刘先生于2010年7月19日入职中天公司,担任电工,双方签有期限自2010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2016年7月19日,刘先生签署了离职声明,该离职声明载明:“我本人刘××因个人原因离厂请予以办理交接手续……本人工作交接等离厂手续办理完毕,工资已结清,已与中天公司脱离关系,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特此声明”。刘先生主张离职原因是因中天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且强令其在铁皮房中工作使其中暑危及人身安全,中天公司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并提交劳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表及证人马×的书面证言进行佐证。中天公司对劳动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资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因证人未到庭对证人证言不认可,并主张已足额发放刘先生工资,且已于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0月26日、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6日、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30日、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6日安排刘先生休年假。中天公司主张刘先生系自行离职,并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离职声明进行佐证。刘先生对劳动合同、工资表、离职声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考勤表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刘先生签署的离职声明中记载其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已与中天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双方已无任何经济纠纷。现刘先生主张其系受中天公司胁迫签署上述离职声明,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所以根据证据规则对于该主张无法支持。因离职声明已经确认刘先生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且与中天公司已无任何经济纠纷,同时中天亦就其已安排刘先生休年休假的情况提供了相关证据,故刘先生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能予以支持。刘先生提出的要求中天公司支付扣发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尚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法官提醒:在炎热等恶劣天气环境下工作可能很困难,如果你擅自离职可能会导致得不到经济赔偿。如果你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中暑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暑后根据病情需要,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其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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