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非法种植入刑势在必行 有专家提设立基因技术罪
2016-09-09 09:45:1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维
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问题,正在引起有关部门的更多重视。
农业部对于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执法来打击这类行为已感力度不够,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将其作为非法经营罪纳入刑法予以规制。
对此,几位刑法学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介入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势在必行,但是否就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处理,则是有争议的。有专家提出,应对此设立一个新的罪名,即基因技术罪。
辽宁新疆相继曝出违规种植
近日曝出的新疆转基因玉米违规种植,让转基因问题重回公众视线。
位于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一片2000亩的玉米制种田,于今年5月被检测出父本为转基因品种,随后被相关农业部门要求全部铲除并罚款1万元。8月31日,阿勒泰地区种子管理站称,已邀请多名专家前往涉事玉米田地鉴定制种企业的损失。
9月5日,农业部官员对此回应称:“目前,所有的转基因非法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有关。新疆的这一事件,也是研发单位有意为之,是从国外偷来的东西,是追求个人商业利益的行为。这个季节到美国的农场,伸手掰个棒子,就可以套出来了。”
新疆的事情并非孤例。在此之前,辽宁也曝出未经国家批准的转基因玉米种植,并且已渗透到当地种子销售、种植、粮食收购及市场流通等各个环节。
按照农业部官员的说法,我国对转基因作物的研发监管很严格,要对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证书5个阶段进行安全监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立即终止,不再进入下一个阶段。
而目前允许进行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转基因木瓜,除此之外,非试验用途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都是违法行为。
规定位阶较低处罚存在断层
为何在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下仍有漏网之鱼?
更大的问题在于底数不清。农业部官员坦言,除掌握国家的项目研发情况,对一些自发开展的转基因研究,有多少家、是谁在做,目前底数还不清楚。
而目前中国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研发单位有几百家,还不包括“地下工作者”,“比如从国外偷运过来进行试验的,可能得有几百家”,这位官员说。
监管的无力,在研究基因犯罪多年的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看来,与我国有关基因技术的规定位阶较低有关。“主要限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层次,大部分为原则性指导文件”。且相关规定粗疏,具体操作依赖行业。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科委1993年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其中,虽然提及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刑法并无相对应的刑事责任条款规定,这不免造成处罚上的‘断层’”,熊永明说。
危害公共安全还是非法经营
刑法以何种罪名来规制,是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在入刑时要解决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危害公众健康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为此有观点指出,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熊永明表示,虽然转基因食品的食用会影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但这只是潜在的或者说是慢慢侵蚀,不会立即危及健康,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容易。这与一般意义上所说“危及公共安全”的紧迫性、立即付诸现实性还是有一定差距。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刘长秋也认为,科学上尚无绝对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但种植扩散确实会对市场秩序形成冲击。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认为,目前并没有办法证实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我们现在只是强调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而不是一味否定转基因食品。现有私下交易或者流出转基因食品因为违反的是安全与程序监管,要证明其危及公共安全很难。”
多数学者更赞成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按相关文件理解,转基因食品是可以生产的,但必须合法有序,如果未许可便经营,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可能更稳妥性。”熊永明说。
刘长秋提出,更好的办法是以基因技术罪来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主要危害生产环境,导致土壤单一化,其他作物再难种植。目前,芬兰等欧洲国家已在刑法中采用了此罪名。
黄明儒则不赞成设立新罪。“如果每一个新问题都用设立新罪来处理,刑法会应接不暇。我们要学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针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不是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解决处理。当然我也不完全反对设立新罪名,但需要理论论证。”
相关报道:
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委会成立
记者今天(8日)从农业部获悉,经农业部、卫计委、质检总局、食药总局等单位推荐,并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认同意,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近日正式成立。
据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权威的评价机构,是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和环境安全重要的技术支撑。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委会共75名委员,其中院士14名(中国科学院院士8名、中国工程院院士6名)。委员组成来源广泛,涉及农业、医学、卫生、食品、环境、检测检验等领域。目前,我国依据安委会评价结论批准转基因棉花、玉米、水稻等作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批准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等作物进口用作加工原料安全证书,确保了经安全评价批准上市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王开广)
农业部对于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执法来打击这类行为已感力度不够,正在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将其作为非法经营罪纳入刑法予以规制。
对此,几位刑法学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介入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势在必行,但是否就按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处理,则是有争议的。有专家提出,应对此设立一个新的罪名,即基因技术罪。
辽宁新疆相继曝出违规种植
近日曝出的新疆转基因玉米违规种植,让转基因问题重回公众视线。
位于新疆北部的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一片2000亩的玉米制种田,于今年5月被检测出父本为转基因品种,随后被相关农业部门要求全部铲除并罚款1万元。8月31日,阿勒泰地区种子管理站称,已邀请多名专家前往涉事玉米田地鉴定制种企业的损失。
9月5日,农业部官员对此回应称:“目前,所有的转基因非法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有关。新疆的这一事件,也是研发单位有意为之,是从国外偷来的东西,是追求个人商业利益的行为。这个季节到美国的农场,伸手掰个棒子,就可以套出来了。”
新疆的事情并非孤例。在此之前,辽宁也曝出未经国家批准的转基因玉米种植,并且已渗透到当地种子销售、种植、粮食收购及市场流通等各个环节。
按照农业部官员的说法,我国对转基因作物的研发监管很严格,要对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证书5个阶段进行安全监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立即终止,不再进入下一个阶段。
而目前允许进行商业化种植的只有转基因棉花和转基因木瓜,除此之外,非试验用途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都是违法行为。
规定位阶较低处罚存在断层
为何在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下仍有漏网之鱼?
更大的问题在于底数不清。农业部官员坦言,除掌握国家的项目研发情况,对一些自发开展的转基因研究,有多少家、是谁在做,目前底数还不清楚。
而目前中国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研发单位有几百家,还不包括“地下工作者”,“比如从国外偷运过来进行试验的,可能得有几百家”,这位官员说。
监管的无力,在研究基因犯罪多年的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看来,与我国有关基因技术的规定位阶较低有关。“主要限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层次,大部分为原则性指导文件”。且相关规定粗疏,具体操作依赖行业。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科委1993年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2002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其中,虽然提及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刑法并无相对应的刑事责任条款规定,这不免造成处罚上的‘断层’”,熊永明说。
危害公共安全还是非法经营
刑法以何种罪名来规制,是转基因的非法种植与扩散在入刑时要解决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危害公众健康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为此有观点指出,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熊永明表示,虽然转基因食品的食用会影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但这只是潜在的或者说是慢慢侵蚀,不会立即危及健康,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容易。这与一般意义上所说“危及公共安全”的紧迫性、立即付诸现实性还是有一定差距。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刘长秋也认为,科学上尚无绝对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但种植扩散确实会对市场秩序形成冲击。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认为,目前并没有办法证实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我们现在只是强调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而不是一味否定转基因食品。现有私下交易或者流出转基因食品因为违反的是安全与程序监管,要证明其危及公共安全很难。”
多数学者更赞成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按相关文件理解,转基因食品是可以生产的,但必须合法有序,如果未许可便经营,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可能更稳妥性。”熊永明说。
刘长秋提出,更好的办法是以基因技术罪来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种植主要危害生产环境,导致土壤单一化,其他作物再难种植。目前,芬兰等欧洲国家已在刑法中采用了此罪名。
黄明儒则不赞成设立新罪。“如果每一个新问题都用设立新罪来处理,刑法会应接不暇。我们要学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针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不是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解决处理。当然我也不完全反对设立新罪名,但需要理论论证。”
相关报道:
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委会成立
记者今天(8日)从农业部获悉,经农业部、卫计委、质检总局、食药总局等单位推荐,并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认同意,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近日正式成立。
据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权威的评价机构,是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和环境安全重要的技术支撑。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委会共75名委员,其中院士14名(中国科学院院士8名、中国工程院院士6名)。委员组成来源广泛,涉及农业、医学、卫生、食品、环境、检测检验等领域。目前,我国依据安委会评价结论批准转基因棉花、玉米、水稻等作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批准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等作物进口用作加工原料安全证书,确保了经安全评价批准上市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王开广)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