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年底前有望立法 草案强调信息公开
2016-09-09 08:52:08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邹春霞 董鑫
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昨日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评估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年年底前核安全法有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核安全法草案强调信息公开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中国人大官网上看到,今年4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制定核安全法是预备项目。依据立法计划,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据我们了解,目前这部法律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刘华说,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在协助全国人大起草这部法律时,做了详细的调研,力求使这部法律反映国际核安全的通行实践,同时也能总结中国30年核安全监管的经验。
“今年年底前这部法律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他透露,核安全法草案中涉及如下内容:一是关于监管独立性,确保监管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能作出独立决策,不受各种进度和资金影响;二是强调营运单位对安全承担首要责任;三是强调信息公开,如环境数据尽可能向公众公开。
5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选址
据刘华介绍,目前中国已经建设3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计划建设5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开展高放废物处置厂地下试验室的选址和项目启动工作,计划用5到10年建成中国高放废物处置的地下实验室。
关于上述核废物处置厂的具体安排,刘华说:“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我们的职责就是制定安全标准,企业负责选址、建设、运行。”不过他指出,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是核电发展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因而发展核电的省份首先要解决废物的长期处置安全。
刘华介绍,目前中国沿海一共有8个省份发展核电,因而要在上述8个发展核电的省份解决中低放废物的处置问题。上述5个计划中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厂,具体选址还在进行当中。他表示,有关核工业企业在选址基本落实后,会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公开选址的环保信息、安全信息,到时监管部门也会及时发布。
放射性废物处置厂关闭后应确保安全
刘华还透露,中国将制定长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我们有放射性五年规划这样的短期规划,由于放射性废物的周期长,国际原子能机构希望中国能制定长期保证放射性废物安全的政策。”
刘华还表示,关于放射性废物的长期安全,若制定政策会考虑选址、安全监测、长期关闭等问题。其中,中低放废物处置厂需安全关闭300年,高放废物处置厂可能需要上万年,所以需要长期政策使这些设施在运行期间是安全的,同时在关闭时也是安全的。
评价
中国应对福岛事故举措及时有效
昨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开展的为期10天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评估结束。
此次评估是自1994年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受中国政府邀请就此开展的第四次评估。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9个国家的14名高级官员参与其中,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安排各相关领域的负责人和专家100余人参与了审议和对话。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与辐射综合跟踪评估团团长、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执行副主席拉姆齐·嘉美尔昨日表示,中国在福岛核事故后的相应措施及时、有效。他表示,与2010年开展全面评估时相比,中国核安全监管的人力、财力都有很大程度的加强。
刘华介绍,中国政府对福岛核事故高度重视,并认为这样的事故不能在中国发生,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其发生。2011年福岛核事故之后,中国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明令新建核电厂在设计上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以及加强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
核安全法草案强调信息公开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中国人大官网上看到,今年4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制定核安全法是预备项目。依据立法计划,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据我们了解,目前这部法律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刘华说,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在协助全国人大起草这部法律时,做了详细的调研,力求使这部法律反映国际核安全的通行实践,同时也能总结中国30年核安全监管的经验。
“今年年底前这部法律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他透露,核安全法草案中涉及如下内容:一是关于监管独立性,确保监管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能作出独立决策,不受各种进度和资金影响;二是强调营运单位对安全承担首要责任;三是强调信息公开,如环境数据尽可能向公众公开。
5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选址
据刘华介绍,目前中国已经建设3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计划建设5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厂,正在开展高放废物处置厂地下试验室的选址和项目启动工作,计划用5到10年建成中国高放废物处置的地下实验室。
关于上述核废物处置厂的具体安排,刘华说:“作为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我们的职责就是制定安全标准,企业负责选址、建设、运行。”不过他指出,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是核电发展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因而发展核电的省份首先要解决废物的长期处置安全。
刘华介绍,目前中国沿海一共有8个省份发展核电,因而要在上述8个发展核电的省份解决中低放废物的处置问题。上述5个计划中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厂,具体选址还在进行当中。他表示,有关核工业企业在选址基本落实后,会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公开选址的环保信息、安全信息,到时监管部门也会及时发布。
放射性废物处置厂关闭后应确保安全
刘华还透露,中国将制定长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我们有放射性五年规划这样的短期规划,由于放射性废物的周期长,国际原子能机构希望中国能制定长期保证放射性废物安全的政策。”
刘华还表示,关于放射性废物的长期安全,若制定政策会考虑选址、安全监测、长期关闭等问题。其中,中低放废物处置厂需安全关闭300年,高放废物处置厂可能需要上万年,所以需要长期政策使这些设施在运行期间是安全的,同时在关闭时也是安全的。
评价
中国应对福岛事故举措及时有效
昨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开展的为期10天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评估结束。
此次评估是自1994年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受中国政府邀请就此开展的第四次评估。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9个国家的14名高级官员参与其中,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安排各相关领域的负责人和专家100余人参与了审议和对话。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与辐射综合跟踪评估团团长、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执行副主席拉姆齐·嘉美尔昨日表示,中国在福岛核事故后的相应措施及时、有效。他表示,与2010年开展全面评估时相比,中国核安全监管的人力、财力都有很大程度的加强。
刘华介绍,中国政府对福岛核事故高度重视,并认为这样的事故不能在中国发生,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其发生。2011年福岛核事故之后,中国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明令新建核电厂在设计上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以及加强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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