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追加事故认定书中同一事故不负责任的当事人为被告
2016-09-08 10:03: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芙桢 邓敏
问:我朋友张某驾驶车辆碰巧遇到黄某在路边砍断并横跨在道路上空的一条竹子,由于没有控制好车距,导致车辆碰刮到竹子,造成竹子弹伤了正在路边砍竹子的黄某及旁观砍竹的李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朋友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及李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李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将我朋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请问,我朋友张某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复核申请不被受理情况下能否向法院申请将黄某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对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 39号)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地作出裁判。因此,你朋友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事故中另一方当事人黄某追加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由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 39号)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地作出裁判。因此,你朋友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事故中另一方当事人黄某追加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由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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