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加大处罚虚报票房力度
2016-08-30 10:24:07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王比学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汇报了草案修改情况。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鼓励安排更多黄金时段放映国产影片,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等。
针对个别演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为此,二审稿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一审稿对电影摄制许可即资质许可和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目前电影摄制许可已实行“零门槛”,只要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多年来未再审批这类企业资质,对于拍摄管理,可通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者审查把住“入口关”,建议取消摄制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既符合党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又能有效地维护文化安全。为此,二审稿增加了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
一审稿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电影内容审查标准,建议增加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并明确专家评审的形式。法律委员会建议,二审稿应明确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同时,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
针对目前电影院年放映国产影片是否有最低时间比例的要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的时段要求,鼓励安排更多黄金时段放映国产影片。此次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2/3。同时,针对有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情况,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法律应当予以提示。二审稿修改为: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还提出,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因此,二审稿增加了相应的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针对个别演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为此,二审稿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一审稿对电影摄制许可即资质许可和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目前电影摄制许可已实行“零门槛”,只要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多年来未再审批这类企业资质,对于拍摄管理,可通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者审查把住“入口关”,建议取消摄制电影资质许可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既符合党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又能有效地维护文化安全。为此,二审稿增加了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
一审稿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电影内容审查标准,建议增加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并明确专家评审的形式。法律委员会建议,二审稿应明确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同时,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
针对目前电影院年放映国产影片是否有最低时间比例的要求,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的时段要求,鼓励安排更多黄金时段放映国产影片。此次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2/3。同时,针对有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情况,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法律应当予以提示。二审稿修改为: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还提出,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因此,二审稿增加了相应的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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