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案有望促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罚加重
2016-08-29 18:03:2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崔静 李惠子
针对康菲溢油案暴露的海洋环境污染处罚上限过轻的问题,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了30万元罚款上限。
2011年6月,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当时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事故发生后,社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30万元的罚款上限过轻,要求加大处罚力度。
为此,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30万元的罚款上限,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增加了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了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根据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011年6月,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当时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事故发生后,社会对此提出异议,认为30万元的罚款上限过轻,要求加大处罚力度。
为此,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30万元的罚款上限,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增加了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了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根据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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