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在去美容院的途中中暑身亡,主人要求赔偿
2016-08-29 09:46: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杨
狗狗在夏天比人容易中暑。主要原因是因为狗狗的皮肤汗腺不发达,他们只在爪垫等比较少的几个部位有汗腺,所以可分泌的汗腺就很少,从而到不到充分调节体温的作用。虽然他们会张口吐舌、急促呼吸并流出唾液以带走身体内更多的热量,但是毕竟它们不能正常排汗,也不会因为天气炎热而停止自己的活动更不会随时照顾自己的身体去补水。本案就是一起因狗狗中暑引起的纠纷。
案例:
2016年7月4日早晨,邵小姐联系孙小姐,对其饲养的萨摩耶犬一只,德国牧羊犬一只进行美容,费用为340元。孙小姐及其丈夫周先生驾车前往邵小姐将两只犬拉走,带到孙小姐经营的宠物店,在将两只犬从车辆后备箱处放下时,两只犬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孙小姐随即电话联系原告邵小姐。上午11时30分左右,原告邵小姐带领北京仁和康健宠物医院的医生赶到孙小姐店铺,发现德国牧羊犬已经死亡,并将萨摩耶犬送往北京仁和康健宠物医院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邵小姐为此花费抢救费200元。北京仁和健康宠物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内容为:2016年7月4日中午11点多,萨摩犬来我院就诊,来院时候的症状已昏迷状态,喘息严重,医生诊断为中暑,通过吸氧、输液等抢救无效,已经死亡,死亡时吐大滩血,拉成形便。
邵小姐痛失爱犬,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刺激,精神恍惚,导致美尼尔综合症,入院治疗。在这期间,孙小姐没有一次主动问候,也为表示歉意,丧犬之痛已经给邵小姐以及家人在精神和财产上带来了严重的创伤和损失。为此,邵小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孙小姐退回美容服务费340元,支付抢救费200元;2.孙小姐赔偿财产损失,德国牧羊犬20000元,萨摩耶犬20000元,共计4万元;3.孙小姐赔偿邵小姐精神抚慰费20000元;4.孙小姐承担诉讼费、燃油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
孙小姐辩称:同意退回美容服务费,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称自己没有存在任何过错。拉狗的运输工具是森雅S80,该车是用来为客户拉狗的,前后是通透的,狗不会因为不通风导致窒息。孙小姐的狗出现病状后,我方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给宠物医院打电话,按宠物医院吩咐进行救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邵小姐将其饲养的萨摩耶犬一只、德国牧羊犬一只交由被告孙小姐经营的宠物店进行美容,被告孙小姐在其进行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因其用于运送宠物的改造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通风不畅,且室外气温过高,导致两只犬中暑死亡,被告孙小姐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故被告孙小姐理应赔偿原告邵小姐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美容服务费340元的请求,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退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宠物犬抢救费,系原告因此次事件的发生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只宠物犬的财产损失一节,原告仅提供了购买宠物犬幼犬时的价格,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只犬在事发时的实际价值及存在的增值价值,故本院参考宠物犬购买时的价值、宠物犬的种类及市场价值,酌情确定德国牧羊犬的价值为8000元,萨摩耶犬的价值为58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节,因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此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燃油费用、误工费用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狗狗在夏天比人容易中暑。如果是轻度中暑,也就是只是呼吸急促、流大量的口水、焦躁不安的情况,要赶紧把它带到凉快的地方,给它一些低温水,如果条件允许吹吹电扇或者到有空调的房间就会更快环节这些症状。如果是中度中暑,狗狗会出现呼吸困难、目光呆滞的现象,这个时候要采用更有效的降温方式,除了让它喝水以外,还要用冷水给它冲淋或是半泡在冷水里面。如果是重度中暑,已经出现了昏迷的现象,那对于狗是十分危险的,要赶快把它用冰水淋湿,再用冰毛巾把它包裹起来,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医院,途中主要保护狗狗的呼吸道顺畅,如果狗狗有呕吐现象,要注意不要让呕吐物堵住鼻腔。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
2016年7月4日早晨,邵小姐联系孙小姐,对其饲养的萨摩耶犬一只,德国牧羊犬一只进行美容,费用为340元。孙小姐及其丈夫周先生驾车前往邵小姐将两只犬拉走,带到孙小姐经营的宠物店,在将两只犬从车辆后备箱处放下时,两只犬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孙小姐随即电话联系原告邵小姐。上午11时30分左右,原告邵小姐带领北京仁和康健宠物医院的医生赶到孙小姐店铺,发现德国牧羊犬已经死亡,并将萨摩耶犬送往北京仁和康健宠物医院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邵小姐为此花费抢救费200元。北京仁和健康宠物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内容为:2016年7月4日中午11点多,萨摩犬来我院就诊,来院时候的症状已昏迷状态,喘息严重,医生诊断为中暑,通过吸氧、输液等抢救无效,已经死亡,死亡时吐大滩血,拉成形便。
邵小姐痛失爱犬,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刺激,精神恍惚,导致美尼尔综合症,入院治疗。在这期间,孙小姐没有一次主动问候,也为表示歉意,丧犬之痛已经给邵小姐以及家人在精神和财产上带来了严重的创伤和损失。为此,邵小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孙小姐退回美容服务费340元,支付抢救费200元;2.孙小姐赔偿财产损失,德国牧羊犬20000元,萨摩耶犬20000元,共计4万元;3.孙小姐赔偿邵小姐精神抚慰费20000元;4.孙小姐承担诉讼费、燃油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
孙小姐辩称:同意退回美容服务费,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称自己没有存在任何过错。拉狗的运输工具是森雅S80,该车是用来为客户拉狗的,前后是通透的,狗不会因为不通风导致窒息。孙小姐的狗出现病状后,我方第一时间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给宠物医院打电话,按宠物医院吩咐进行救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邵小姐将其饲养的萨摩耶犬一只、德国牧羊犬一只交由被告孙小姐经营的宠物店进行美容,被告孙小姐在其进行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因其用于运送宠物的改造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通风不畅,且室外气温过高,导致两只犬中暑死亡,被告孙小姐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故被告孙小姐理应赔偿原告邵小姐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美容服务费340元的请求,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退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宠物犬抢救费,系原告因此次事件的发生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只宠物犬的财产损失一节,原告仅提供了购买宠物犬幼犬时的价格,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只犬在事发时的实际价值及存在的增值价值,故本院参考宠物犬购买时的价值、宠物犬的种类及市场价值,酌情确定德国牧羊犬的价值为8000元,萨摩耶犬的价值为58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一节,因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此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燃油费用、误工费用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狗狗在夏天比人容易中暑。如果是轻度中暑,也就是只是呼吸急促、流大量的口水、焦躁不安的情况,要赶紧把它带到凉快的地方,给它一些低温水,如果条件允许吹吹电扇或者到有空调的房间就会更快环节这些症状。如果是中度中暑,狗狗会出现呼吸困难、目光呆滞的现象,这个时候要采用更有效的降温方式,除了让它喝水以外,还要用冷水给它冲淋或是半泡在冷水里面。如果是重度中暑,已经出现了昏迷的现象,那对于狗是十分危险的,要赶快把它用冰水淋湿,再用冰毛巾把它包裹起来,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医院,途中主要保护狗狗的呼吸道顺畅,如果狗狗有呕吐现象,要注意不要让呕吐物堵住鼻腔。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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