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赡养 另方老人还能否要求赡养?
2016-08-26 14:17: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我和老伴一生共有四个子女,两儿两女,现在都已成家立业,但因子女之间不和睦,致使我们到老时,赡养成为了大问题。后经社区人员多次调解,四个子女终于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两个女儿赡养我的老伴,两个儿子赡养我。当时签订协议时,我不太高兴,因为这种赡养 人为地把我和老伴分开了。然而由于生活的无奈,也只能接受现实。有时想看看老伴一眼,我也只能独自去看望。然而,我最近多病,身体也非常虚弱,需要8万元左右的治病钱。而两个儿子经济条件不好,两个姑娘经济条件相对不错。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我的两个姑娘支付这笔医药费用?
大庆 柴先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两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
本案中,你和老伴共有四个子女,他们都有赡养你们老人的义务,当你与你的老伴因疾病而出现经济困难时,你的四个子女都应责无旁贷地对你尽孝。
诚然,你的四个子女通过协议,人为地把你和你老伴分开,进行分别赡养,但这种赡养方式与当今社会风俗是相悖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你的四个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应属无效行为,即此协议是无效的。
对于你的两个女儿以对你老伴已尽到赡养义务为由而拒绝向你支付医药费及其他赡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经协商如果解决不了的,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其尽到对你赡养的义务,给付医药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大庆 柴先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两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
本案中,你和老伴共有四个子女,他们都有赡养你们老人的义务,当你与你的老伴因疾病而出现经济困难时,你的四个子女都应责无旁贷地对你尽孝。
诚然,你的四个子女通过协议,人为地把你和你老伴分开,进行分别赡养,但这种赡养方式与当今社会风俗是相悖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你的四个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应属无效行为,即此协议是无效的。
对于你的两个女儿以对你老伴已尽到赡养义务为由而拒绝向你支付医药费及其他赡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经协商如果解决不了的,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其尽到对你赡养的义务,给付医药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