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3岁少年杀害3名幼童,仅被收容教养,引发专家热议
下调入刑年龄,可控低龄犯罪?
2016-08-15 10:57:24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彭波
徐骏 绘
日前,广西一名13岁少年杀害3名儿童后,因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被执行为期3年的收容教养。这一事件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前不久,针对这一争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召开“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并公开发表“关于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的倡议书”,强调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应为极端个案或舆论左右科学判断。
赞成
低龄恶性犯罪案件增多,需拓宽认定范围以形成威慑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下杀人、贩毒等重罪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等,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比如发生在广东的一起奸杀女童案,19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在其未成年时至少涉及6宗伤童事件,其中包括1起故意杀人案以及1起故意杀人未遂案。
与此同时,今年6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6周岁。据介绍,草案降低年龄下限标准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均有所提高。
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倾向于调整,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否需要同步降低?有专家表示赞同,希望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形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对10个省的5000多名中小学生做过调查,结果显示6.1%的被调查者经常受到欺凌。如果由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认定范围过窄,导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无法被追责,很可能致使经常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在不正确的价值判断影响下转而实施犯罪行为。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说,校园暴力数据与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存在巨大差距,这反映出大量未构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无法处理”,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侵害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忽视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
反对
降低年龄尚无合理依据,贸然扩大刑罚可能付出更大代价
不过,也有法学专家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待论证,不能因为极端案例的存在,就去调整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更何况,少年时期受到惩治可能会使未成年人日后成为犯罪倾向更强的个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导致犯罪圈扩大,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后,这些人可能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导致重新犯罪,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的后续代价,“如果有其他措施可以采用,就不应用刑罚手段。”
在这次讨论会上,多数代表均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降低的原因,就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缺乏严谨的科学调查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表示,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加是事实,甚至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但“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果以社会上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社会效果也不见得理想”。
有专家认为,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信息量的扩大,导致儿童的心理成熟期提前,儿童受暴力思想影响的年龄也随之前移。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不难看出,儿童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首先,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都出自有问题的原生家庭;其次,学校教育对心理教育投入不足,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再次,社会公益组织的协助和社会相关部门的支持也较为欠缺。如果不从这些方面加以解决,仅靠刑罚手段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打击,恐怕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
倡议
依托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加强对不良行为早期干预
“对出现不良行为的儿童,要及时依法教育、管束,对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不能坐视不管。”王牧表示,应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多采取预防和教育的方法。未成年人既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而发生越轨行为,也容易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对于出现严重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处罚是必要的,但不是唯一途径。对此,司法系统应该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不少专家都建议,应当丰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争取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给予正确的早期干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在倡议书中呼吁,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冷静、理性地看待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健全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加大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将未成年人的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只有消除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完善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救助措施,建立了自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才能有效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赞成
低龄恶性犯罪案件增多,需拓宽认定范围以形成威慑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下杀人、贩毒等重罪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等,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比如发生在广东的一起奸杀女童案,19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在其未成年时至少涉及6宗伤童事件,其中包括1起故意杀人案以及1起故意杀人未遂案。
与此同时,今年6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6周岁。据介绍,草案降低年龄下限标准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均有所提高。
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倾向于调整,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否需要同步降低?有专家表示赞同,希望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形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对10个省的5000多名中小学生做过调查,结果显示6.1%的被调查者经常受到欺凌。如果由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认定范围过窄,导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无法被追责,很可能致使经常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在不正确的价值判断影响下转而实施犯罪行为。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说,校园暴力数据与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存在巨大差距,这反映出大量未构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无法处理”,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侵害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忽视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
反对
降低年龄尚无合理依据,贸然扩大刑罚可能付出更大代价
不过,也有法学专家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有待论证,不能因为极端案例的存在,就去调整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更何况,少年时期受到惩治可能会使未成年人日后成为犯罪倾向更强的个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导致犯罪圈扩大,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后,这些人可能很难再次融入社会,导致重新犯罪,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的后续代价,“如果有其他措施可以采用,就不应用刑罚手段。”
在这次讨论会上,多数代表均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能降低的原因,就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缺乏严谨的科学调查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表示,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加是事实,甚至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但“法律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果以社会上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社会效果也不见得理想”。
有专家认为,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发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信息量的扩大,导致儿童的心理成熟期提前,儿童受暴力思想影响的年龄也随之前移。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不难看出,儿童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首先,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都出自有问题的原生家庭;其次,学校教育对心理教育投入不足,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再次,社会公益组织的协助和社会相关部门的支持也较为欠缺。如果不从这些方面加以解决,仅靠刑罚手段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打击,恐怕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
倡议
依托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加强对不良行为早期干预
“对出现不良行为的儿童,要及时依法教育、管束,对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不能坐视不管。”王牧表示,应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多采取预防和教育的方法。未成年人既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而发生越轨行为,也容易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对于出现严重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处罚是必要的,但不是唯一途径。对此,司法系统应该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不少专家都建议,应当丰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争取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给予正确的早期干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在倡议书中呼吁,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冷静、理性地看待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健全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加大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将未成年人的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只有消除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完善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救助措施,建立了自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机制,才能有效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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