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书面约定在房产证上写女方姓名但未变更登记离婚时女方能否主张房屋所有权?
2016-08-12 09:00: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海艳
问:我老公盘某在婚前一次付清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商品房,现市值50万。婚前我们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但一直没有去办理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登记一直在盘某名下。婚后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已分居两年以上,感情完全破裂。我准备去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我能否对该房屋主张一半的所有权?
广西 李女士
答:盘某约定房产证上写你的名字是其对婚前财产的处分行为,是真实意识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效力”以及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
综上,在你与盘某没有办理相关登记的变更手续,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盘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只有在盘某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你才可能有主张房子的所有权胜算。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广西 李女士
答:盘某约定房产证上写你的名字是其对婚前财产的处分行为,是真实意识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效力”以及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
综上,在你与盘某没有办理相关登记的变更手续,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盘某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只有在盘某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你才可能有主张房子的所有权胜算。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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