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虚假信息治理 呼吁依法治网维护商业信誉
2016-08-06 13:17:02 | 来源:中国广播网
聚焦虚假信息治理 呼吁依法治网维护商业信誉
融媒体网举办虚假信息治理专题研讨会
8月4日,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马克思主义新闻学与新闻教育改革研究中心联合融媒体网主办,网信舆情承办以“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与法治发展”为主题的专项研讨会在北清大总裁俱乐部举行。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有关部门、新闻传播与法律界专家、经济界等领域专业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旨在通过解读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探讨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研讨会由清华大学研究员、融媒体网CEO王一鸣主持,王一鸣表示:“当前,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网络信息社会正在全面到来,并将在未来的几年向着纵深发展,网络社会的制度、规则、秩序正处于激烈的冲突与博弈中。因此,网络信息治理也变得更加重要,尤其是泛滥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越来越突出”。
泛滥成灾的网络虚假信息,损害了谁?
“网络作为信息制造、发布、交互的最大平台,为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许多网络虚假信息也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众多的特性,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并泛滥成灾。”这是在专项研讨会上,众多专业人士达到的一致观点。因此,对泛滥成灾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社会的燃眉之急。
清华大学王君超教授分析网络虚假信息大行其道的解决方案时提出了解决机制问题,即从新闻信息发布机制、应急处理机制、消除机制三方面着手,提出依法治谣、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网络善治的观点,同时指出,加强网络信息治理不能弱化舆论监督。
网信舆情联合拓尔思、智慧星光,通过大数据统计发现,网络虚假信息的受害主体很多是一些政府官员、名人、企业、组织机构,虚假信息常常给受害主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会议上,嘉宾们讨论了几个典型的网络虚假信息案例。
“一扫光”休闲零食兼“UCC”国际洗衣负责人列举了“一扫光”“UCC”的舆情案例,自2015年7月至今,长期受到没有正规来源、匿名发布、重复发布,没有实质内容,以口头攻击为主且未提供任何证据的负面信息攻击。一扫光已向上海公安局宝山分局申请立案,律师分析认为,此案涉案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幕后指使人员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网络虚假信息模式不只一种,且泛滥成灾,这些虚假信息都严重的损害了被害主体的形象,对被害主体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虚假信息的负面影响,要勇于维权
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值得注意的是《纲要》在第37条“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提出,要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坚决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巩固壮大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完善网络文化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网络文化管理执法力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种种迹象表明,当下的网络环境,需要国家管理部门加大网络信息治理方面的管理力度。
来自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有关专家表示,“面对虚假消息的负面影响,不能坐以待毙,这样只会让虚假信息更加泛滥化,要留存证据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专家指出,网络虚假信息滋生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成本低,监管难度大。
二是信息源多元化,难以从源头上遏制。
三是网络传播流量大,交互性强,私欲助长网络虚假信息的扩散。
四是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也使得网络虚假信息有了可乘之机。
与会专家认为,虽然有质疑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土壤”,但法律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与法治发展是未来网络社会的一个重点管理方向。
如何实现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与法治发展?
研讨会通过案例探讨,认为针对虚假信息的治理应有一定的方式、方法可循。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明表示,对于网络虚假信息要进行综合治理,可以从以下六点切入:
第一,在立法上,要把现有的法律真正落实到实处,并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解决立法层次低的问题;
第二,在执法上,公安机关和网信办要在常规性问题上把门槛适当降低,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第三,要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法院和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联络的常态机制,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让公安机关帮助取证;
第四,当事人维权意识要提高,同时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
第五,要加强网络信息发布者的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制定制度,实现行业内部约束;
第六,归根到底,还是诚信意识不够,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此六点,得到了现场众多嘉宾的认可和积极讨论。
除此之外,嘉宾们讨论发现,ICP备案网站上虚假信息多是匿名发布,并集中体现在以UGC为主的投稿平台,如钛媒体之类,而网站则往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因此,ICP备案网站需要加强对于虚假信息的治理,承担起相关责任,法律则需要针对这一方面不断的完善。
另外,无ICP备案的信息网站,往往充斥着各种谣言,虚假信息。要从根本上斩断这些谣言、虚假信息的入口,百度、360搜索、搜狗三大搜索引擎是重点,面对受害方的告知或律师函,搜索引擎要承担起及时屏蔽虚假网站的责任。
王一鸣提出,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等受网络虚假信息侵害,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针对持证记者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包括国信办发牌照的网络媒体记者,可以在中国记协或国信办等相关单位举报;
第二,对于合法的主流媒体、备案的商业网站及实名的自媒体人,所发布的核实不足、报道存在瑕疵或者虚假信息的情况,应积极沟通,同时慎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来寻求公安机关立案解决;
第三,针对匿名在商业媒体主观故意发布的虚假信息,应留存证据,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有这样才能让虚假信息的发布者知道法律的权威。
这一观点也引起了在场众多嘉宾的认可。
网信舆情负责人付利国表示,今天的研讨会非常成功,针对个人的诽谤罪和针对公司的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相关案例的研讨,各位专家积极发言,贡献真知灼见。网信舆情会继续在涉及网络虚假信息等方面,积极联系中央网信办、公安系统、法院系统及新闻传播业界专家共同探讨,共同推进国家网络信息治理工作。
据悉,融媒体网是由中央网信办指导,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新闻学与新闻教育改革研究中心和中网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建,是媒体学界、业界与主管部门沟通的高端智库。
融媒体网举办虚假信息治理专题研讨会
8月4日,由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马克思主义新闻学与新闻教育改革研究中心联合融媒体网主办,网信舆情承办以“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与法治发展”为主题的专项研讨会在北清大总裁俱乐部举行。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有关部门、新闻传播与法律界专家、经济界等领域专业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旨在通过解读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探讨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研讨会由清华大学研究员、融媒体网CEO王一鸣主持,王一鸣表示:“当前,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网络信息社会正在全面到来,并将在未来的几年向着纵深发展,网络社会的制度、规则、秩序正处于激烈的冲突与博弈中。因此,网络信息治理也变得更加重要,尤其是泛滥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越来越突出”。
泛滥成灾的网络虚假信息,损害了谁?
“网络作为信息制造、发布、交互的最大平台,为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许多网络虚假信息也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众多的特性,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并泛滥成灾。”这是在专项研讨会上,众多专业人士达到的一致观点。因此,对泛滥成灾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社会的燃眉之急。
清华大学王君超教授分析网络虚假信息大行其道的解决方案时提出了解决机制问题,即从新闻信息发布机制、应急处理机制、消除机制三方面着手,提出依法治谣、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网络善治的观点,同时指出,加强网络信息治理不能弱化舆论监督。
网信舆情联合拓尔思、智慧星光,通过大数据统计发现,网络虚假信息的受害主体很多是一些政府官员、名人、企业、组织机构,虚假信息常常给受害主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会议上,嘉宾们讨论了几个典型的网络虚假信息案例。
“一扫光”休闲零食兼“UCC”国际洗衣负责人列举了“一扫光”“UCC”的舆情案例,自2015年7月至今,长期受到没有正规来源、匿名发布、重复发布,没有实质内容,以口头攻击为主且未提供任何证据的负面信息攻击。一扫光已向上海公安局宝山分局申请立案,律师分析认为,此案涉案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幕后指使人员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网络虚假信息模式不只一种,且泛滥成灾,这些虚假信息都严重的损害了被害主体的形象,对被害主体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虚假信息的负面影响,要勇于维权
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值得注意的是《纲要》在第37条“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提出,要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行业自律等手段,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坚决遏制违法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巩固壮大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完善网络文化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网络文化管理执法力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种种迹象表明,当下的网络环境,需要国家管理部门加大网络信息治理方面的管理力度。
来自公安系统、法院系统有关专家表示,“面对虚假消息的负面影响,不能坐以待毙,这样只会让虚假信息更加泛滥化,要留存证据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专家指出,网络虚假信息滋生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是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成本低,监管难度大。
二是信息源多元化,难以从源头上遏制。
三是网络传播流量大,交互性强,私欲助长网络虚假信息的扩散。
四是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也使得网络虚假信息有了可乘之机。
与会专家认为,虽然有质疑网络虚假信息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土壤”,但法律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与法治发展是未来网络社会的一个重点管理方向。
如何实现网络虚假信息治理与法治发展?
研讨会通过案例探讨,认为针对虚假信息的治理应有一定的方式、方法可循。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明表示,对于网络虚假信息要进行综合治理,可以从以下六点切入:
第一,在立法上,要把现有的法律真正落实到实处,并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解决立法层次低的问题;
第二,在执法上,公安机关和网信办要在常规性问题上把门槛适当降低,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第三,要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法院和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联络的常态机制,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让公安机关帮助取证;
第四,当事人维权意识要提高,同时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
第五,要加强网络信息发布者的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制定制度,实现行业内部约束;
第六,归根到底,还是诚信意识不够,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此六点,得到了现场众多嘉宾的认可和积极讨论。
除此之外,嘉宾们讨论发现,ICP备案网站上虚假信息多是匿名发布,并集中体现在以UGC为主的投稿平台,如钛媒体之类,而网站则往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因此,ICP备案网站需要加强对于虚假信息的治理,承担起相关责任,法律则需要针对这一方面不断的完善。
另外,无ICP备案的信息网站,往往充斥着各种谣言,虚假信息。要从根本上斩断这些谣言、虚假信息的入口,百度、360搜索、搜狗三大搜索引擎是重点,面对受害方的告知或律师函,搜索引擎要承担起及时屏蔽虚假网站的责任。
王一鸣提出,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等受网络虚假信息侵害,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针对持证记者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包括国信办发牌照的网络媒体记者,可以在中国记协或国信办等相关单位举报;
第二,对于合法的主流媒体、备案的商业网站及实名的自媒体人,所发布的核实不足、报道存在瑕疵或者虚假信息的情况,应积极沟通,同时慎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来寻求公安机关立案解决;
第三,针对匿名在商业媒体主观故意发布的虚假信息,应留存证据,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有这样才能让虚假信息的发布者知道法律的权威。
这一观点也引起了在场众多嘉宾的认可。
网信舆情负责人付利国表示,今天的研讨会非常成功,针对个人的诽谤罪和针对公司的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相关案例的研讨,各位专家积极发言,贡献真知灼见。网信舆情会继续在涉及网络虚假信息等方面,积极联系中央网信办、公安系统、法院系统及新闻传播业界专家共同探讨,共同推进国家网络信息治理工作。
据悉,融媒体网是由中央网信办指导,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新闻学与新闻教育改革研究中心和中网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建,是媒体学界、业界与主管部门沟通的高端智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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