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行驶撞伤碰瓷人是否担责?
2016-08-05 14:25: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上个月,我从家驾车赶往大庆枢纽站正常行驶途中发生了意外,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一中年男子突然扑向我的车,好在我的车速相对较慢,没有酿成大祸,但是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现在还在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我立即报了警。后向他人了解,该男子应属于碰瓷人员,如果情况属实,撞了碰瓷人员,我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大庆 关女士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对方要求你赔偿,那就是属于侵权的法律范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如果被害人是故意撞你车的,不管其是碰瓷人员还是非碰瓷人员,你都不应承担责任。但前提是你必须属于正常行驶,不存在超速、违规等问题。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想证明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可以通过你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事发地的监控,它们可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能够反映出对方是否属于故意行为。如果确实是对方故意行为,那你就不必担责。即使对方将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那你也不必担心,因为你没有过错,又是对方故意造成的,所以你就没有义务去为对方故意行为而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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