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跨五千里伤人案”疑似真凶被捕
2016-08-01 19:21:0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索有为 王磊
一篇名为“内蒙古男子被指跨五千里广东伤人”的新闻在今年5月被国内各大知名网站转载报道,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记者8月1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肇庆四会市检察院受理侦查机关呈捕该起故意伤害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嫌疑人不在作案现场的合理怀疑,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并引导侦查机关查获了真凶。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涛已被检方批准逮捕,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4月25日,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的张先生驾车带妻子和小孩来到北京游玩。晚饭后,一家人入住酒店后妻子带着孩子去楼下散步,独自留在房间的张先生却不曾想警察找上门来,告知他因一起故意伤害案已被广东四会警方列为“在逃”人员。张先生一脸茫然,这个他一辈子都没去过的地方怎么会突然跟他扯上关联?当晚21时左右,张先生被警察带下楼,在酒店门口遇见抱着孩子回来的妻子,尽管心里忐忑,张先生还是安慰妻子,自己只是出去配合警察核实一下情况,很快就回来,可他这一去竟长达半个月。
设宴略尽地主之谊 不料远客酒后酿祸
2016年1月24日,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的个体户黎某荣接到朋友电话,叫他帮忙接待四名来自北京的朋友。当晚,四名北京来的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NX7700的白色揽胜路虎汽车来到华侨大厦,进行简单的相互介绍后,黎某荣得知这四人中有两人分别叫大鹏、巴特。
晚上八点半左右,同黎某荣同来的黄某祥准备驾驶自己的车搭载黎某荣、巴特和另外一人离开华侨大厦时,发现他的车被一部面包车挡住。巴特便招呼酒店值班的工作人员梁某成过来叫人挪走面包车,因一时没能找到车主,没说几句,两人便发生口角、推搡。另外一人见状,也跑上前去帮忙,借着酒劲儿对梁某成进行殴打。黄某祥拦住巴特,另外一人便追至酒店厨房附近继续殴打梁某成,直到厨房工作人员赶来拦开他们,他才随巴特、黄永祥等人上车离开。随后,酒店人员打电话报警。
当晚,当地警方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成因被殴打致左肱骨及左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车牌信息成案件突破口 7:1证言系最大疑点
由于华侨大厦周围没有安装视频监控,加之相关酒店住宿的登记信息不完善,警方经倒查发现,车主是内蒙古赤峰市的张先生。随即,警方调取张先生信息并将其照片拿给当晚目击本案的多名酒店服务人员,几人均指认张先生就是当晚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据此启动网上通缉,并在北京将张先生抓获。随后,警方又分别两次安排证人黄某祥、黎某荣对张先生进行辨认,两名证人经辨认后也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案件于5月2日由四会市公安局移交四会市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这起案件存在很大的疑点和争议,”承办该案的范检察官说,“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当晚张某是否在案发现场。本案多名证人都辨认出张某是涉案男子。”其中,有同桌吃饭的两名证人、房间服务人员以及亲眼目击殴打过程的多名中立证人,这些证人都是无利害关系人。张先生的父亲以复印件形式提交了一份张先生1月份的健身表记录,“该记录上虽有多处涂改,但有证人即张先生的健身教练在记录表上亲自书写证言,证实张先生于2016年1月24日上午在健身店内活动。”但侦查人员以证人不配合为由,并未收集该证人证言。
坚守法律底线 严把刑事诉讼“第一关”
面对警方提交的有罪证据,四会市检察院并没有简单地盲目采信,经仔细审查辨认笔录时间,证人黎某荣和黄某祥的辨认时间均是在张先生被抓获归案后,而其他证人的辨认时间均是在案发后一个星期所做。
一起同桌吃饭的两名证人应该记忆力更强,为何辨认的时间却远在案后三个月?范检察官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后,马上联系证人黄某祥,核实辨认笔录的情况。原来,案发后一个星期,警方就提供张先生等人的照片给黄某祥辨认,黄某祥能确定指认其中一名叫大鹏的男子,但由于另一名男子的照片与真人相差大,所以不能通过照片辨认出张先生。到4月30日,警方通知其再次辨认,当时张先生与黄某祥距离十几米,黄某祥认为跟当晚吃饭的男子有六七成相似,但不能百分之百确定。
从抓捕当天到审查批捕阶段,张先生始终说自己从未来到广东,否认自己作案。对此,四会检方要求警方提取张先生相关航空、高铁乘坐记录。经查询,证实张先生在2016年并没有乘坐过飞机、高铁。据范检察官介绍,“我们多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建议律师动员证人配合警方调查,促成张某的健身教练从内蒙古前来四会市公安局做笔录,证实张某于2016年1月24日10点至11点之间在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其经营的健身店健身,且该证言与其家属提供的《健身私教签字确认表》可以相互印证。而案发时间是在2016年1月24日17时许,据常理推断,张某不可能乘坐汽车在半天内从内蒙古到达广东四会。”并且,张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张先生的路虎车里程数仅为3300公里。
此外,检方经审查发现,京NX7700路虎车早在2016年1月23日即在四会出现,且照片上显示的车辆车顶是黑色,与张先生家属提交的京NX7700路虎车外观照片显示的车顶为白色有明显区别。此外,嫌疑人家属提供一份该车的违章记录显示,该车近半年里在多省份有16次违章记录。据此,检方认为,在案发现场出现的京NX7700路虎车很有可能是套牌车。
检察院不予批捕 引导警方查获真凶
面对各方压力,四会市检察院坚持认真细致审查案件,通过核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作出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判断,于2016年5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张先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捕决定作出后,警方对张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3日排除张先生作案嫌疑,对其解除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在对本案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将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发现的一些重要线索移送给警方,引导警方以此为突破口,一步步将嫌疑人抓获归案,最终确定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涛。5月23日,本案真正犯罪嫌疑人李某涛在新疆吐鲁番市落网。
据李某涛供述,他和赵某(即“大鹏”)、李某庆、于某通(即“巴特”)四人于2016年1月下旬从河北石家庄坐飞机到广州,住了几天后,赵某在当地买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四人从广州出发去四会。到四会市的第二天,巴特约了两个本地男子吃饭,吃到一半,赵某和李某庆先开车离开饭店准备回去换一家好一点的酒店住宿。大约半小时后,他和剩下几个人也出了饭店。在倒车时,巴特和保安发生冲突,李某涛过去帮忙进行拳脚殴打,殴打过后几个人上了黄某祥的车一起离开饭店。
4月25日,家住内蒙古赤峰市的张先生驾车带妻子和小孩来到北京游玩。晚饭后,一家人入住酒店后妻子带着孩子去楼下散步,独自留在房间的张先生却不曾想警察找上门来,告知他因一起故意伤害案已被广东四会警方列为“在逃”人员。张先生一脸茫然,这个他一辈子都没去过的地方怎么会突然跟他扯上关联?当晚21时左右,张先生被警察带下楼,在酒店门口遇见抱着孩子回来的妻子,尽管心里忐忑,张先生还是安慰妻子,自己只是出去配合警察核实一下情况,很快就回来,可他这一去竟长达半个月。
设宴略尽地主之谊 不料远客酒后酿祸
2016年1月24日,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的个体户黎某荣接到朋友电话,叫他帮忙接待四名来自北京的朋友。当晚,四名北京来的男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京NX7700的白色揽胜路虎汽车来到华侨大厦,进行简单的相互介绍后,黎某荣得知这四人中有两人分别叫大鹏、巴特。
晚上八点半左右,同黎某荣同来的黄某祥准备驾驶自己的车搭载黎某荣、巴特和另外一人离开华侨大厦时,发现他的车被一部面包车挡住。巴特便招呼酒店值班的工作人员梁某成过来叫人挪走面包车,因一时没能找到车主,没说几句,两人便发生口角、推搡。另外一人见状,也跑上前去帮忙,借着酒劲儿对梁某成进行殴打。黄某祥拦住巴特,另外一人便追至酒店厨房附近继续殴打梁某成,直到厨房工作人员赶来拦开他们,他才随巴特、黄永祥等人上车离开。随后,酒店人员打电话报警。
当晚,当地警方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成因被殴打致左肱骨及左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车牌信息成案件突破口 7:1证言系最大疑点
由于华侨大厦周围没有安装视频监控,加之相关酒店住宿的登记信息不完善,警方经倒查发现,车主是内蒙古赤峰市的张先生。随即,警方调取张先生信息并将其照片拿给当晚目击本案的多名酒店服务人员,几人均指认张先生就是当晚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犯罪嫌疑人。警方据此启动网上通缉,并在北京将张先生抓获。随后,警方又分别两次安排证人黄某祥、黎某荣对张先生进行辨认,两名证人经辨认后也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案件于5月2日由四会市公安局移交四会市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
“这起案件存在很大的疑点和争议,”承办该案的范检察官说,“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当晚张某是否在案发现场。本案多名证人都辨认出张某是涉案男子。”其中,有同桌吃饭的两名证人、房间服务人员以及亲眼目击殴打过程的多名中立证人,这些证人都是无利害关系人。张先生的父亲以复印件形式提交了一份张先生1月份的健身表记录,“该记录上虽有多处涂改,但有证人即张先生的健身教练在记录表上亲自书写证言,证实张先生于2016年1月24日上午在健身店内活动。”但侦查人员以证人不配合为由,并未收集该证人证言。
坚守法律底线 严把刑事诉讼“第一关”
面对警方提交的有罪证据,四会市检察院并没有简单地盲目采信,经仔细审查辨认笔录时间,证人黎某荣和黄某祥的辨认时间均是在张先生被抓获归案后,而其他证人的辨认时间均是在案发后一个星期所做。
一起同桌吃饭的两名证人应该记忆力更强,为何辨认的时间却远在案后三个月?范检察官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后,马上联系证人黄某祥,核实辨认笔录的情况。原来,案发后一个星期,警方就提供张先生等人的照片给黄某祥辨认,黄某祥能确定指认其中一名叫大鹏的男子,但由于另一名男子的照片与真人相差大,所以不能通过照片辨认出张先生。到4月30日,警方通知其再次辨认,当时张先生与黄某祥距离十几米,黄某祥认为跟当晚吃饭的男子有六七成相似,但不能百分之百确定。
从抓捕当天到审查批捕阶段,张先生始终说自己从未来到广东,否认自己作案。对此,四会检方要求警方提取张先生相关航空、高铁乘坐记录。经查询,证实张先生在2016年并没有乘坐过飞机、高铁。据范检察官介绍,“我们多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建议律师动员证人配合警方调查,促成张某的健身教练从内蒙古前来四会市公安局做笔录,证实张某于2016年1月24日10点至11点之间在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其经营的健身店健身,且该证言与其家属提供的《健身私教签字确认表》可以相互印证。而案发时间是在2016年1月24日17时许,据常理推断,张某不可能乘坐汽车在半天内从内蒙古到达广东四会。”并且,张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张先生的路虎车里程数仅为3300公里。
此外,检方经审查发现,京NX7700路虎车早在2016年1月23日即在四会出现,且照片上显示的车辆车顶是黑色,与张先生家属提交的京NX7700路虎车外观照片显示的车顶为白色有明显区别。此外,嫌疑人家属提供一份该车的违章记录显示,该车近半年里在多省份有16次违章记录。据此,检方认为,在案发现场出现的京NX7700路虎车很有可能是套牌车。
检察院不予批捕 引导警方查获真凶
面对各方压力,四会市检察院坚持认真细致审查案件,通过核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作出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判断,于2016年5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张先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捕决定作出后,警方对张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3日排除张先生作案嫌疑,对其解除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在对本案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将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发现的一些重要线索移送给警方,引导警方以此为突破口,一步步将嫌疑人抓获归案,最终确定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涛。5月23日,本案真正犯罪嫌疑人李某涛在新疆吐鲁番市落网。
据李某涛供述,他和赵某(即“大鹏”)、李某庆、于某通(即“巴特”)四人于2016年1月下旬从河北石家庄坐飞机到广州,住了几天后,赵某在当地买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四人从广州出发去四会。到四会市的第二天,巴特约了两个本地男子吃饭,吃到一半,赵某和李某庆先开车离开饭店准备回去换一家好一点的酒店住宿。大约半小时后,他和剩下几个人也出了饭店。在倒车时,巴特和保安发生冲突,李某涛过去帮忙进行拳脚殴打,殴打过后几个人上了黄某祥的车一起离开饭店。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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