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共同财产吗?
2016-07-07 14:37: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我和我老公均系再婚,老公再婚前有个儿子,一直跟随其前妻共同生活。婚后我们又生育了一女孩,可就在不久前,我老公因为驾车出现事故而死亡。死亡后,我老公的儿子起诉我,要分割其父亲遗留下来的遗产。对于我们婚后的房子和车辆分割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对我丈夫名下的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金一事争执不下,他认为应作为遗产来均分,我认为应是婚后共同财产,应分得我一半后再由三个继承人平均分配。请问上述两项财产是我丈夫的个人遗产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

                                大庆 王女士

  答:关于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金的性质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的继承,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和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结合本案情况,并无指定受益人,故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被继承人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由此可知,此笔养老保险金为其个人遗产。

  综上所述,你方主张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和养老金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之后在依法进行继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即上述两项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遗产,应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而非先划分一半后再依法继承。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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