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收到货款跑路,消费者能否要求展销会举办者赔偿?
2016-06-28 11:06: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刘德宝
问: 2014年11月,消费者熊先生与个体户潘某在某家博会现场签订了专用定货单,并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支付个体户潘某两万元。后个体户潘某并未向熊先生交付预定的家具,且不知去向。请问,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展销会结束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 刘女士
答:展销会接受服务权益被损害有权要求举办者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根据熊先生举示的专用订货单、付款单,说明熊先生系在某家博会现场向个体户潘某购买商品并预付货款。现该次展销会已结束,而潘某未按约向熊先生交付商品,致使熊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由本次展览会的举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最后还有规定,即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 刘女士
答:展销会接受服务权益被损害有权要求举办者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根据熊先生举示的专用订货单、付款单,说明熊先生系在某家博会现场向个体户潘某购买商品并预付货款。现该次展销会已结束,而潘某未按约向熊先生交付商品,致使熊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由本次展览会的举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最后还有规定,即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