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
2016-06-22 19:56:5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 高寒 摄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今日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要求对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必须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了社会公布的事项标准,列举了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对此类重大违法事项必须公布。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作出具体规定。这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的原则一致。为加强社会公布工作的层级监督,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部门对地方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方已公布的,上级可再次公布。
《办法》明确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办法》对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对公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依法不应公布的涉密等事项不予公布等。
关于公布频次,《办法》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还规定,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布,同时选择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依法运用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
《办法》确定了社会公布的事项标准,列举了八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对此类重大违法事项必须公布。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或导致劳动者死亡的;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负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区、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作出具体规定。这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划分的原则一致。为加强社会公布工作的层级监督,办法规定了上级行政部门对地方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地方已公布的,上级可再次公布。
《办法》明确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
《办法》对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对公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依法不应公布的涉密等事项不予公布等。
关于公布频次,《办法》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还规定,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布,同时选择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依法运用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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