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中宣判13起走私冻品、食品案 29名被告人获刑
2016-06-08 15:1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 | 作者:吴凰汇 邓宇斌 孙晓梅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冻鸡爪、冻猪脚、冻牛肉等禽畜制品案进行一审宣判。 吴斌 摄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走私大米的多名被告人进行宣判。林昱钢 摄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名被告人进行宣判。吴凰汇 摄
  • 海关缉私民警查获的曾杰文等人涉嫌走私的冻品。
  为打击走私冻品犯罪,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6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13起走私冻品、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曾杰文、莫锦彪等29人缓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谭荣敏、谭兆丰商量决定帮越南大米供货商保货到南宁市交给收购大米的国内老板,每吨大米收取490-660元不等保费,如运输的大米被执法部门查扣,将按每吨2800元的价格赔偿给老板。

  经核算,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谭达军、谭荣敏走私大米入境16679.85吨,偷逃税款3174.77万元;被告人谭子能、谭兆丰走私大米入境16464.35吨,偷逃税款3133.76万元。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谭荣敏、谭兆丰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从非设关地将大米从境外走私进境,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谭达军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谭子能、谭兆丰、谭荣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判处被告人谭达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谭子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谭兆丰、谭荣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底至2015年3月,被告人曾杰文、潘能园、文磊、邓锐华、吕霞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雇请,为被告人林畅榆等货主将在国外订购的冻鸡爪、冻猪脚、冻牛肉等禽畜制品经凭祥油隘、龙州那花等中越非设关的边境点运输至中国境内,并在南宁由冷柜车转运至国内的广州等地。其中,被告人曾杰文偷运冻品4135.965吨;被告人潘能园偷运冻品3970.96吨;被告人文磊偷运冻品1754.94吨;被告人林畅榆偷运冻品300.666吨;被告人邓锐华偷运冻品229.592吨;被告人吕霞偷运冻品99吨。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曾杰文、潘能园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当天的宣判中,共有13起案件的29名被告人因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米、活鸭、玉米、冻牛杂、冻猪肚、冻鸡爪等物品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千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生关注的话题,近年来,广西各级法院结合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加强与海关、公安、检察等部门合作,持续性的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贩私行为,并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的走私犯罪工具,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托专项行动推动反走私的综合治理,通过集中宣判走私大案要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老百姓食品安全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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