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指标交易背后的风险和隐患
2016-06-02 14:4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杨
自《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施行以来,由于受指标限制,很多有经济能力的人没有购车资格,又有很多通过摇号拥有购车指标的人没有经济能力购车,于是很多人选择钻政策法规的漏洞,通过借用协议、买卖协议等各种形式,购买车辆和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导致了“车户分离”的现象日益严重。笔者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风险提示,希望引起大家重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提升自身规避风险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案例:
杜小姐与王先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杜小姐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了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后王先生出资购买了车牌号为×××的雪佛兰轿车1辆,并以杜小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购车手续。后王先生一直使用该车至今。
现在杜小姐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以及车牌号码。
王先生诉称:自己是借用杜小姐的购车指标,小客车是自己购买的,并提交了购买合同及其发票,还提供了杜小姐与自己签订的关于车辆指标的《借用合同》。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用合同是否有效、车辆以及车牌号的归属。
第一,车辆的归属。
首先,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以认定车辆是王先生出资购买的,也是王先生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只是涉案车辆登记在杜小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及转让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即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不以车辆登记为准,而应根据购车款的交付、车辆的占有予以认定。本案中,购车合同、发票以及占有情况证明该车是王先生的。
且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精神,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第二,借用协议的效力。
双方之间的借用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虽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内,但对于在北京生活购买、使用小客车的人具有政策上的约束力,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的购车指标借用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协议无效。
第三,车牌号的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在本案中杜小姐是否有权利要求王先生返还车牌号呢?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或更新取得。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后,通过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机动车号杜小姐要求返还号牌,实质是要求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而小客车配置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其归属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可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借用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予以惩处,但上述情况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法官提醒:
“借名登记”、“车户分离”对购车人和指标出租人来说均存在风险。对购车人而言,车辆的使用存在风险。如果车辆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购车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产权人拒绝办理机动车后续相关事宜时,实际购车人在办理车辆过户、年检、保险续保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阻碍。而且,一旦车辆产权人对车辆进行担保、抵押甚至买卖等行为,会直接导致实际购车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出租人来说,一方面会导致购车资格缺失。依据现有政策,如果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则不可以再行申请购车。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事故、税费及涉案问题等,风险会自然找上门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如果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再向驾驶者主张,这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
杜小姐与王先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杜小姐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了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后王先生出资购买了车牌号为×××的雪佛兰轿车1辆,并以杜小姐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购车手续。后王先生一直使用该车至今。
现在杜小姐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王先生返还车辆以及车牌号码。
王先生诉称:自己是借用杜小姐的购车指标,小客车是自己购买的,并提交了购买合同及其发票,还提供了杜小姐与自己签订的关于车辆指标的《借用合同》。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用合同是否有效、车辆以及车牌号的归属。
第一,车辆的归属。
首先,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以认定车辆是王先生出资购买的,也是王先生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只是涉案车辆登记在杜小姐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及转让登记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即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不以车辆登记为准,而应根据购车款的交付、车辆的占有予以认定。本案中,购车合同、发票以及占有情况证明该车是王先生的。
且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精神,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
第二,借用协议的效力。
双方之间的借用协议是否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虽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内,但对于在北京生活购买、使用小客车的人具有政策上的约束力,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的购车指标借用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协议无效。
第三,车牌号的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在本案中杜小姐是否有权利要求王先生返还车牌号呢?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或更新取得。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后,通过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机动车号杜小姐要求返还号牌,实质是要求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而小客车配置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其归属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可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杜小姐与王先生之间借用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予以惩处,但上述情况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
法官提醒:
“借名登记”、“车户分离”对购车人和指标出租人来说均存在风险。对购车人而言,车辆的使用存在风险。如果车辆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购车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产权人拒绝办理机动车后续相关事宜时,实际购车人在办理车辆过户、年检、保险续保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阻碍。而且,一旦车辆产权人对车辆进行担保、抵押甚至买卖等行为,会直接导致实际购车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出租人来说,一方面会导致购车资格缺失。依据现有政策,如果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则不可以再行申请购车。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事故、税费及涉案问题等,风险会自然找上门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如果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再向驾驶者主张,这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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