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安全 遏制校园欺凌
2016-06-01 08:05: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牛凯 代秋影
又到“六一”国际儿童节,保护儿童安全,遏制校园欺凌,又一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公众关注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涉案未成年人的低龄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二是涉案未成年人的轻缓责任承担。有学者对“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提出质疑,对现行的未成年人责任承担方式和教育矫治的效果不满意。
那么,应该如何保护儿童安全、遏制校园欺凌呢?有学者提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利用刑罚的威慑力减少校园暴力。对此,笔者认为,刑罚并不“万能”,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对症”。保护儿童安全、反对校园欺凌,应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校园欺凌事件,个案成因错综复杂,主要有四点:一是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不到位。很多家长的教育理念在“严管”和“放纵”之间游走,无法与孩子之间形成安全型、链接良好的依恋关系。还有很多孩子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成为留守儿童或者流动儿童,内心无法形成稳定的依恋关系模式。二是以“升学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学校教育,忽视了“后进生”的学习兴趣和道德教育。虽然素质教育探索多年,但学习困难的学生在学校中遭遇忽视、轻视甚至蔑视的现象并不罕见,“后进生”们在学校教育中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平等对待。三是同伴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在这一时期,亲子关系的控制和引导力量减弱,而同伴和榜样的影响力增强。加之网吧、暴力色情网络游戏等管理不善,认同、模仿和示范是导致校园欺凌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四是青春期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特点。由于生理发育等客观原因,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攻击性较强,没有发展出足够的同情心,校园欺凌事件的引发多数基于情绪而并非基于利益。
保护儿童安全,做好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一是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应把儿童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推动立法保护,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和水平,在学校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和人格完善,加强网络素养和闲暇教育等,为未成年人营造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二是抓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责任追究和行为矫治。在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基础上,对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未成年人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依法轻缓刑事责任承担受到一些诟病的主要原因是案件处理结果没能引起涉案未成年人的反思和改变,导致再犯的社会风险较大。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三是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应净化网络环境,设置信息分级制度,加大网络游戏的审查与监控,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游戏。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那么,应该如何保护儿童安全、遏制校园欺凌呢?有学者提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利用刑罚的威慑力减少校园暴力。对此,笔者认为,刑罚并不“万能”,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对症”。保护儿童安全、反对校园欺凌,应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校园欺凌事件,个案成因错综复杂,主要有四点:一是家庭教育和家庭监护不到位。很多家长的教育理念在“严管”和“放纵”之间游走,无法与孩子之间形成安全型、链接良好的依恋关系。还有很多孩子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成为留守儿童或者流动儿童,内心无法形成稳定的依恋关系模式。二是以“升学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学校教育,忽视了“后进生”的学习兴趣和道德教育。虽然素质教育探索多年,但学习困难的学生在学校中遭遇忽视、轻视甚至蔑视的现象并不罕见,“后进生”们在学校教育中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平等对待。三是同伴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在这一时期,亲子关系的控制和引导力量减弱,而同伴和榜样的影响力增强。加之网吧、暴力色情网络游戏等管理不善,认同、模仿和示范是导致校园欺凌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四是青春期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特点。由于生理发育等客观原因,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攻击性较强,没有发展出足够的同情心,校园欺凌事件的引发多数基于情绪而并非基于利益。
保护儿童安全,做好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一是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应把儿童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推动立法保护,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和水平,在学校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和人格完善,加强网络素养和闲暇教育等,为未成年人营造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二是抓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责任追究和行为矫治。在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基础上,对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未成年人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依法轻缓刑事责任承担受到一些诟病的主要原因是案件处理结果没能引起涉案未成年人的反思和改变,导致再犯的社会风险较大。因此,做好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三是在网络信息化环境下,应净化网络环境,设置信息分级制度,加大网络游戏的审查与监控,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游戏。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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