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无法支付劳动报酬时,可否向其投资人追偿?
2016-05-31 14:52: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海珠
问:我从2011年3月至11月某蔬菜加工厂打工,该厂的投资人为李某某,201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该厂尚欠我工资26199元,李某某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工资结算清单给我。后我多次向该厂催讨工资,李某某均已蔬菜加工厂亏损为由拒绝付工资给我,请问若工厂亏损无法支付我工资,我可以要求李某某还款么?
福建 赵先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应予支持。
因此,某蔬菜加工厂雇请你为其提供劳务,并结算劳务报酬,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某蔬菜加工厂尚欠你工资261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某蔬菜加工厂应当支付拖欠你的工资。某蔬菜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某是投资人,故当某蔬菜加工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李某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你可以向其催偿。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福建 赵先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应予支持。
因此,某蔬菜加工厂雇请你为其提供劳务,并结算劳务报酬,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某蔬菜加工厂尚欠你工资261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某蔬菜加工厂应当支付拖欠你的工资。某蔬菜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某是投资人,故当某蔬菜加工厂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李某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你可以向其催偿。
作者单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