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官建议:离婚审理儿童利益应最大化
2016-05-18 17:00:14 | 来源:法制晚报 | 作者:张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12年第二次修订以来,在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都有进一步的完善。但同时,现实生活当中侵害未成年的个案多发,侵害的主体多样、形式多样。在近日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专家建议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重点研究如何突破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刘靖靖介绍,201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经成立了17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办案。
刘靖靖说,综合审判庭的概念意味着把涉少的刑事案件范围,扩展到了涉少的民事案件范围,“按照类型,包括了侵权类涉少案件、合同类涉少案件以及传统婚姻家事领域的涉少案件等”。据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一共是3158件,其中涉少家事案件是2198件,占到了全部案件总数的69.6%。
目前,由于法庭调查的主动性、干预性不够强;法官由于专业上的局限,调解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开展判后延伸工作的司法平台等原因,涉少家事审判的工作机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基于以上情况,北京法院在吸收各地法院的经验基础上,开始推行社会观护的工作。
社会观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邀请社会观护员介入到法庭的调查阶段,也就是庭前阶段。庭前阶段主要是负责去查明未成年人及他的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以及权益保护现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给法官,为法官的裁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其次,观护员参与法庭的调解。最后,观护人进行延伸观护。刘靖靖介绍说,下一步这项工作将在全市扩大试点范围。
专家建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少年审判庭庭长王建平分析,目前少年家事审判规则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王建平建议研究建立符合少年家事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例如针对父母离异后,就抚养费增减、抚养关系变更、探望权形式,当事人反复诉讼或者交替诉讼,不顾子女利益等情况,有必要对父母行使的诉讼权利形成制约,规定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案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原告不得提起诉讼。
同时,王建平还建议要研究规范离婚纠纷审理法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是否对子女造成最大伤害作为评判标准,重点研究如何突破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刘靖靖介绍,201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已经成立了17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办案。
刘靖靖说,综合审判庭的概念意味着把涉少的刑事案件范围,扩展到了涉少的民事案件范围,“按照类型,包括了侵权类涉少案件、合同类涉少案件以及传统婚姻家事领域的涉少案件等”。据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一共是3158件,其中涉少家事案件是2198件,占到了全部案件总数的69.6%。
目前,由于法庭调查的主动性、干预性不够强;法官由于专业上的局限,调解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开展判后延伸工作的司法平台等原因,涉少家事审判的工作机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基于以上情况,北京法院在吸收各地法院的经验基础上,开始推行社会观护的工作。
社会观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邀请社会观护员介入到法庭的调查阶段,也就是庭前阶段。庭前阶段主要是负责去查明未成年人及他的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以及权益保护现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给法官,为法官的裁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其次,观护员参与法庭的调解。最后,观护人进行延伸观护。刘靖靖介绍说,下一步这项工作将在全市扩大试点范围。
专家建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少年审判庭庭长王建平分析,目前少年家事审判规则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王建平建议研究建立符合少年家事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例如针对父母离异后,就抚养费增减、抚养关系变更、探望权形式,当事人反复诉讼或者交替诉讼,不顾子女利益等情况,有必要对父母行使的诉讼权利形成制约,规定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案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原告不得提起诉讼。
同时,王建平还建议要研究规范离婚纠纷审理法则。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是否对子女造成最大伤害作为评判标准,重点研究如何突破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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