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小产权房转正打虚假官司 开发商获刑三年半
2016-05-17 15:22: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周瑞平 丁伟
一开发商为给自己开发的小产权房办理房产证,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调查表,并利用伪造的借条安排他人到法院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这起虚假诉讼案,被告人张峰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作证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8年6月,被告人张峰与李某、宋某约定在阜阳市颍泉区双河社区曹庄联合建房,李某、宋某提供土地,张峰出资。房屋建成后,张峰按约定将部分房屋交付李某、宋某。为办理房产证,张峰借用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李某的地籍调查表,通过冬某伪造了刘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调查表,将所建的24套住房转至刘某名下。后张峰利用伪造的刘某欠张某48万元、刘某欠邵某45万元的借条,让金某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其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安排邵某、金某与他一起,到利辛县人民法院参与虚假的民事借贷诉讼,骗取该院作出让刘某履行虚假债务的民事调解书。
因刘某未按期履行债务,张峰以张某的名义与邵某申请利辛法院强制执行,利辛法院遂依据民事调解书裁定将刘某的24套房屋抵付给张某、邵某。后张某、邵某持该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3年11月21日,利辛法院裁定将该案再审。期间,张某、邵某提出撤诉申请,利辛法院裁定准许两人撤回起诉,并撤销之前所作的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24套房屋回转到执行前的状况。
2014年3月10日,利辛法院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经调查后回复,24套房屋中4套已转移登记给他人,其中8套已被颍泉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余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执行回转裁定无法执行。
利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指使他人参与虚假诉讼时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并导致错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张峰在2013年8月1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峰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峰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张峰不服,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亳州中院认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证人,都有如实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义务,作伪证者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峰为达到给其所开发的小产权房办房产证的目的,伪造了虚假的债权债务凭证,张某、邵某受到指使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人的陈述、提交的材料全部是虚假的,均是伪证,该行为与在正常的诉讼中指使别人作伪证的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张峰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被告人张峰与李某、宋某约定在阜阳市颍泉区双河社区曹庄联合建房,李某、宋某提供土地,张峰出资。房屋建成后,张峰按约定将部分房屋交付李某、宋某。为办理房产证,张峰借用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李某的地籍调查表,通过冬某伪造了刘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调查表,将所建的24套住房转至刘某名下。后张峰利用伪造的刘某欠张某48万元、刘某欠邵某45万元的借条,让金某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其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安排邵某、金某与他一起,到利辛县人民法院参与虚假的民事借贷诉讼,骗取该院作出让刘某履行虚假债务的民事调解书。
因刘某未按期履行债务,张峰以张某的名义与邵某申请利辛法院强制执行,利辛法院遂依据民事调解书裁定将刘某的24套房屋抵付给张某、邵某。后张某、邵某持该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3年11月21日,利辛法院裁定将该案再审。期间,张某、邵某提出撤诉申请,利辛法院裁定准许两人撤回起诉,并撤销之前所作的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24套房屋回转到执行前的状况。
2014年3月10日,利辛法院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局经调查后回复,24套房屋中4套已转移登记给他人,其中8套已被颍泉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余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执行回转裁定无法执行。
利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指使他人参与虚假诉讼时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并导致错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张峰在2013年8月1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峰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峰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张峰不服,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亳州中院认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证人,都有如实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义务,作伪证者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峰为达到给其所开发的小产权房办房产证的目的,伪造了虚假的债权债务凭证,张某、邵某受到指使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人的陈述、提交的材料全部是虚假的,均是伪证,该行为与在正常的诉讼中指使别人作伪证的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张峰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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