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超一年 能否主张交强险?
2016-05-09 09:45: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禄荣
问:我的朋友黄先生于2014年底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交巡警认定由对方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种种原因,直到现在黄先生才准备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年,他还能主张由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吗?
重庆 方先生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黄先生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法律目前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交强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故对受害人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事故发生未超过两年,可主张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重庆 方先生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黄先生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法律目前未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交强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作出明确规定,故对受害人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事故发生未超过两年,可主张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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