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迁址离职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6-05-05 09:59: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鄢唯
问:我的邻居杨某在重庆九龙坡区石板镇某工厂担任安装工。201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重庆。后因经营原因,该工厂搬迁,新旧厂址距离约三公里。杨某因为厂址变更没有再回去工作。请问工厂搬迁,工人不愿随迁而离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 林先生
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理迁址行为离职不得主张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多种情形。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以工厂迁址为由离职,该理由是否构成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重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三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以内,属于杨某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原告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被告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 林先生
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理迁址行为离职不得主张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多种情形。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以工厂迁址为由离职,该理由是否构成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重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三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以内,属于杨某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原告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被告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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